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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第1期(总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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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89-04-15 15:33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资料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89]88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资料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89-04-15 【字体: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市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资料管理的请示报告》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统计资料管理的请示报告

  深圳经济特区的发展,引起国内外的关注。不少报纸、杂志撰文报导深圳各行业的动态,这是可喜之事。但值得注意的是,统计数字使用较为混乱,并在国内外已造成一定不良影响。为加强统计资料管理,克服数出多门和一门多数的现象发生,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和十三条规定,结合特区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属于全市性的统计资料,由市统计局定期公布。每年发表年度统计公报,每月发表主要经济指标:工业总产值、基建投资额、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进出口总额、利用外资、工资总额、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述统计资料,由《深圳特区报》发表,供各界公开使用。如使用未公开发表的统计数字,需经市统计局核对审批。

  二、为克服数出多门,各业务主管部门,如公布涉及全市性的统计数字,要经过统计局审核。

  三、市统计局发给各部门、集团公司的内部刊物的统计数字资料,未经市统计局同意不得向报刊、杂志投稿公开发表。

  四、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属于基层企业单位的统计资料未经原单位同意,任何人员不得向外提供;属于城市住户调查、私人单项调查统计资料,非经本户、本人同意不得向外泄漏。

  五、对外商企业的经济、技术、科研成果等单项统计资料,未经原单位同意,市统计周或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向外提供。

  六、任何部门和单位、个人引用统计数字要标明出处。例如据市统计局统计,据XX局统计……的字样。

  七、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保密》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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