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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1989]79号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属各单位:
国发〔1988〕85号文《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是当前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强化税收工作,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坚持以法治税,切实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广泛宣传《决定》的精神,积极支持税务部门的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决定》和国办发(1989)1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清理整顿减税免税,切实加强减税免税的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权限减免税,不得乱开减税免税的口子。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意见》,对我市现行的减税免税政策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凡是违反税法规定的,要立即纠正;在管理权限以内减税免税不当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定期减免到期的,要立即恢复征税。要严格控制减免税,今后对扶持性、困难性的减免税,主要是对经营国家限定价格的粮、油、肉、新鲜蔬菜、煤气、生活用煤等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企业以及符合发展方向、且负债较重、纳税有困难需要扶持发展的企业、项目给予适当的照顾。审批各种减免税要严格按照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要建立集体审批减免税制度。同时,要加强对减免税款使用的管理,对批准减免的税款都要指定使用范围,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凡是使用减免税款不当的,应停止减免税照顾,并追缴回使用不当的已减免的税款。
二、强化税收征管,一切纳税人要依法纳税。一切纳税人都要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所有固定工商业户和个体经营者要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在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收入存款账户。任何企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取得的一切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的应税收入,要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依法缴纳税款。凡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责令代扣代缴的单位和个人补缴由此所引起的偷漏的税款。
三、严格账簿和发票管理。一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和各种承包者、个体经营者,都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账簿,使用合法凭证,如实记账,正确核算。对个体经营者一时建立账簿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限期建立账簿。对不按规定建账、记账或弄虚作假、偷税漏税的,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由税务机关正式书面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配合执行。任何企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取得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应税收入以及支付款项,都必须使用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发票和合法凭证,否则,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缴由此造成的偷漏税款。未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印制、出售、代开和承印发票,违者,按税法规定严肃查处。
四、加强税务稽查审计,严肃查处偷漏税行为。税务机关要建立和健全税务稽查审计机构,充实各级税务稽查审计力量,配备税收征管必须的机动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市税务局要尽快成立税务稽查审计大队,实行单独编制。必要时,税务机关可在交通要道和货物集散地会同有关部门设置联合检查站,切实加强征管和税务稽查审计工作。任何纳税人都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税务人员可以到纳税人经营场所依法检查商品货物的销售和纳税情况。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偷漏税行为,一经查获,要坚决依法补税和处罚,严厉打击各种偷漏税行为。
五、强化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力。为了有效地控制和查处偷税漏税行为,防止税款流失,对有偷漏税行为的纳税人,经县局、市属分局以上(含县局、市属分局,下同)税务局长批准,税务人员可以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检查纳税人在银行、信用社和其他金融单位的存款账户;纳税人偷税漏税和拖欠税款经税务机关依法认定后,仍拒绝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罚款的,经县局、市属分局以上税务局长批准,正式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金融机构扣缴入库;纳税人偷税漏税或抗税情节严重而资金又易于转移的,经县局、市属分局以上税务局长批准,正式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存款账户,各银行和金融机构必须配合执行。对临时经营者,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扣留纳税人的部分货物,限期纳税;对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局、市属分局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可将所扣留的货物变价抵缴其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六、进一步理顺各级税务机关的隶属关系。为了保证税务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宝安县税务局要立即与财政局分设机构,市属各税务分局和蛇口区、宝安县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统由市税务局垂直领导。市税务局实行市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双重领导,业务以上级税务机关领导为主。市税务局机关处室的机构,要按照有利于加强税收工作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全市税务干部的编制要按照工作量和征管的需要,依标准合理配备、充实,以保证税务机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七、加强税收的宣传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税务机关要运用各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税收政策、法令,新闻单位和其他宣传机构要积极协助税务机关搞好税收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纳税观念。司法机关、工商、金融、铁道、交通、民航、邮电等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居委、村委以及企业、单位、个人都要切实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建立和健全协税护税组织,发动广大群众维护国家税收,税务机关对阶税、护税有功的单位、个人和模范纳税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偷税、漏税、抗税情节严重的案件,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介给予公开揭露。
八、税务机关要加强队伍建设。要切实抓好对干部的职业道德和为政清廉教育,严格执行税务人员“十不准”的纪律。要建立公开办税制度和举报制度,增强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在内部管理上,要建立和健全监控机制,加强对干部的监察和教育。对贪污受贿,以税谋私,少收或不收税,以及违法渎职的税收人员,要严加追究,依法处理。同时,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培训,努力提高税务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