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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第1期(总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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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89-04-15 15:02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的通知

文 号:深府[1989]5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89-04-15 【字体: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在去年九月至十二月,对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及全面彻底清查楼堂馆所等工作,先后下发了国发[1988]64、71、84号文。我市按照国务院的通知,做了大量的工作,摸清了在建项目情况,停缓建了一批项目,控制了投资规模,合理调整了投资结构。

  但是,随着清理工作的逐步深入,也遇到了不少的困难和阻力,主要是清理项目工作比较艰巨,有些单位在认识上还有较大差距,还没有真正下决心。为把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的工作进一步搞好。

  一、根据国发[1988]84号文,对九类项目实行先停工后清理的原则,要求各单位结合实际,在前阶段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自行对照检查,属于国发[1988]84号文规定的九类项目,都必须自觉停下来,并将上报市清理办。

  一、具体意见

  (一)重点清理及停建的项目。一是原材料供应不足或靠国外进口原材料加工而又不能外销的产品,或现有加工能力富余而重复建设的项目及一般来料加工项目;二是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项目;三是楼堂馆所项目;四是用水用电量大的项目。

  (二)属于一九八九年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外的项目。一九八九年国家下 达我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控制规模为10.58亿元(基建8亿元,集体1.28亿元,个体1.3亿元),离我市一九八九年实际需要差距较大,有相当部分投资被关在笼子之外。对此,我市首先执行国家的计划,由市计划局先把财政投资、企事业自筹、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共8亿元的投资放进笼子安排项目下达执行。集体及个体建设项目,由宝安县、各管理区严格审核后,报市计划局综合平衡后下达。对一般性的来料加工项目原则上不要再建新厂房。未列入一九八九年计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已动工并正在建设的,确有资金保障正常建设的涉外三资项目,继续施工建设。这部分的投资要单列出来上报市计划局,由计划局综合审查汇总后,报告国家计委,要求在控制规棋之外给予追加。

  国家已批准在今年建设的飞机场、彩管、玻壳、盐田港、火车站改造等项目按计划进行建设。基础建设和城市配套设施项目,是我市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也可以按计划进行建设。这些投资规模,已由计划局报告国家计委,要求追加投资规模。

  (三)对于在国家计委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规模之外,由各级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安排贷款或融资的项目,因我市各家银行贷款,中央采取切块单列和多存多贷的政策,有一定的灵活性,但用于建设项目贷款,必须使用固定资产贷款。凡是挪用流动资金贷款作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一律停建。

  (四)未经国务院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自行发行各种债券作为固定资产投资来源的项目,各单位自查。凡属于这条规定范围的项目,一律停建。

  (五)挪用流动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作为固定资产投资来源的项目,一律停建。

  (六)单纯新建的独立生产车间、单纯扩大生产能力(不含促进技术进步)的技术改造而产品不能外销,创汇率不高的项目和非生产性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一律停建。

  (七)按国发[1988]71号文件规定,在一九八八年十月底,完成项目总投资工作量未达调整概算50%以上、单项工程投资工作量未达调整概算70%以上的楼堂馆所在建项目,一律停建。对此,凡有楼堂馆所在建项目的单位,要对照本条进行清查,主动停建。清查情况及要求续建的理由,于二月十五日前上报市清理办。这类项目暂不安排新开工上马。

  (八)未履行正式审批手续(包括项目审批、划地、环保、开工审批、内外合资报批等),擅自开工的项目,一律停建。

  (九)关于未按规定认购重点企业债券的项目。一九八八年重点企业债券任务已下达了,凡是未购买的项目,按此规定停建。一九八九年债券任务尚未下达,待下达后再购买,不购买的项目停建。

  上述各类项目,国务院要求在一九八九年一月十日之前必须一律停止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中央各部门、各省市在深圳建设的项目,原则上由其项目主管部门通知停工,主管部门不通知停工的,深圳市清理办有权举报,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勒令停工。对应停未停的项目,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停工的项目,要抓紧清理、审核,确定要停建或缓建的,确定一批就公布一批,上报一批。经过清理审核后,少数有特殊原因需恢复施工的,报市清理办审查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中央部属项目,各省市在深圳建设的项目在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同时,抄报市清理办。

  二、认真做好停、缓建项目的善后工作

  清理好停缓建项目的施工现场,维护并处理好设备、材料,妥善解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衔接等问题,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停缓建后,要妥善处理好施工队伍。对此,由市建设局、工务局负责,能调换施工现场的尽可能调换,保障队伍和社会的安定;也可以通过整顿队伍、优化组合,提高管理水平;外地或农村来的包工队和合同工,动员其回原地和农村,以减轻我市的负担。

  (二)凡停缓建项目的场地都要处理好,已进行的工作以及设施,要处理到合理部位后即停(如已动基础的则把基础完成至地面正负零处,已进行上部工程施工的,要按一九八八年十月底止的层次把它建完后即停),力争把已进行的工程保护好,或暂改作其他临时使用,发挥效益,减少损失。

  (三)各地、各单位和个人用集资方式建设的项目,停缓建以后,由集资各方共同承担经济损失。

  (四)占用耕地的项目停缓建后,能复耕的退回农民耕种;有拆迁居民住宅的,则由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划先取拆迁居民住宅建设安置好。

  停缓建项目的善后工作关系到社会安定,十分重要,务必要把这项工作做好。各级领导要亲自过问,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防止官僚主义和简单化的做法。

  三、加强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宝安县、各管理区和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这项清理工作。要求市清理办和各级清理办,继续深入地开展清理压缩工作。原有人员有变动的要重新组织落实,开展日常的清理工作,按中央的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和压缩任务。县、区和各主要单位的清理办要有三人负责清理工作,市清理办要有八人(由计划局、经济发展局、建设局、统计局、民政局、审计局、银行抽调人员)负责清理工作。市清理办设在市计划局,在业务上直接委托计划局管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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