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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第1期(总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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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银行存款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89-04-15 【字体:

深府[1989]35号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银行存户的合法权益,加强执法机关在查处经济案件中的协调和配合,现根据有关法规、文件的精神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将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银行存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查询存款和查阅有关资料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外汇管理、审计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因审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银行存款或者查阅与案件有关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档案资料时,必须出具县级和县级以上公、检、法或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式查询公函,并提供银行存户的有关线索,经银行支行或办事处一级核对,指定所属业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查询单位对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印或照相,并对银行提供的资料保密。

  二、关于冻结银行存款

  公、检、法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经济案件中,发现银行存户的存款与案件直接有关,要求冻结其存款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县级和县级以上公、检、法或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正式协助执行通知书,经银行支行或办事处一级核对后,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就地冻结存户在银行账户上的同额存款,有效冻结期内银行不能自行解冻。

  冻结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要求冻结单位在到期前向银行办理继续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对个人储蓄存户在冻结存款期间因生活必需提取用款时,银行应及时与要求冻结单位联系。经核准后,视具体情况处理。

  对依据有效法律文书进行冻结,以及逾期自动撤销冻结所造成的后果,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关于扣划银行存款

  公、检、法或行政执法机关需要银行协助强制扣划或扣缴单位的存款,必须向银行发出县级和县级以上公、检、法或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签署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附判决书、截定书、调解书或罚款单据),银行应积极协助,不得妨碍执行。当日无款扣划的,银行应及时通知要求扣划的机关,并根据被扣划单位的资金周转情况,尽快予以扣划。

  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罪犯储蓄存款时,银行依据人民法院判决书办理。人民法院判处民事案件中有关储存款的处理,执行时应由当事人交出存款单(折),银行凭存款单(折)办理;如当事人拒不交出存款单(折),须强制执行时,由人民法院通知银行,银行免判决书或裁定书,由支行或办事处一级核对后办理。当事人的原存款单(折)作废,银行将有关执行文件收存备查。

  四、查询、冻结华侨储蓄存款时,由对案件有法定管辖权的公、检、法或行政执法机关依照上述规定程序办理。

  五、公、检、法或行政执法机关需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存户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时,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提交县级和县级以上公、检、法或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正式公函或有关裁定判决书,由人民银行特区分行核对后协助办理。

  六、外地公、检、法或行政执法机关来我市办案,凡涉及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时,须经我市各对口机关加具意见备案后,再按上述规定程序向银行办理。

  七、凡涉及查询、冻结和扣划信用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户的存款,参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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