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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第1期(总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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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统筹外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89-04-15 【字体:

深府[1989]1号

宝安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国务院国函〔1988〕124号文对我市出口收汇留成作了新的规定:即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特区的外贸出口收汇,除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机电产品和军品实行自负盈亏,全额留成外,其他产品一律实行自负盈亏,“倒二八”分成。为此,我市统筹外汇政策,既要服从大局,对国家作出贡献;又要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调动企业创汇积极性。同时还要保持市统筹外汇的一定收入,解决全市生产、生活必须的用汇。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特对《深圳市统筹外汇管理试行办法》作以下调整:

  一、除三资企业产品、机电产品和军品出口收汇全额留给企业外,其他产品出口收汇,一律实际比例分成。驻深单位的计划外出口收汇,凡经当地政府或外汇管理局批准在深圳结汇的,一律参照市属企业和内联企业,执行市统筹政策。

  二、凡属统筹范围的各类产品(含工业品、农副产品、砖、瓦、灰、沙、石等)的出口收汇,统一按60%结汇,企业保留40%的现汇作为周转金。并以结汇数作为计算统筹的基数,统筹比例为:

  中央20%,市7%(属区、县提供货源的农副产品出口或区、县企业的出口收汇,除中央20%、市7%外,区县留成5%)

  三、三来一补工缴费的外汇统筹,维持现行比例不变。即市属企业,省(中央)统筹 5%,市统筹50%,企业留成45%;区属企业,省(中央)统筹5%,市统筹35%,区留成15%,企业留成45%;县(镇)属企业,省(中央)统筹5%,市统筹20%,县(镇)和企业留成75%。

  四、对劳动管现部门按规定向外资企业收取的外汇劳务费和社会保险金,市统筹90%,劳动管理部门留用10%。

  五、对出口贸易外汇收人和“三来一补”外汇收人的地方统筹部分,每一美元额度分别补贴人民币二元和一元。同时,对统筹外汇的支出,按照“谁用汇,谁补亏”的原则,相应调整人民币补差。

  六、上述调整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收汇日期计)。本通知规定以外的其它外汇收入统筹仍按过去有关统筹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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