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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职能部门文件摘登
发布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发布日期:1990-09-30 10:23
名 称: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印发深圳市股票印制管理的暂行规定
文 号:
主 题 词:
一九九〇年九月八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为规范我市股票市场运作,便于股票的交易、交收、清算和过户登记,特对我市股票印制作如下统一规定:
一、实行一手一票制。全市各发行公司的股票统一规定每股的面值为一元;按不同公司的股票分别确定若干股为一手;每一手发出一张股票。每一手(张)股票的股数由发行公司提出意见,报我行审定。
为适应不足一手和定向发行的大额股票的交易,发行公司印制股票时应同时设计印制不确定股数的股票。
二、一手一票制股票的设计要求
1、股票尺寸:22cm×15cm;
2、纸 质:印钞纸或证券纸;
3、文 字:以中文为主,部分内容可以用英文对应表示;
4、防假技术:采用水印或其它防假技术;
5、颜 色:一手一票的股票正面必须具有三种以上颜色,不确定股数股票的正面应以不同颜色显著区别于一手一票的股票。
三、股票正面应具备的要素
1、公司名称、注册地、公司标记。
2、标明普通股或优先股的字样。
3、每股面值、股数(不定额股票预留打印股数的位置)。
4、股票编号。
5、董事长签名,发行公司钢印。
6、股份登记处名称、地址。
四、股票背面设计为转让栏设计
股票背面转让栏目,各栏目名称应有买卖方经纪签章、股票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成交日期、成交金额(单价)等(由深圳证券登记公司统一设计)。
五、股票的印制
1、股票正面由发行公司设计或委托他人设计;
2、股票应在我行指定的印钞厂印刷,由发行公司委托,深圳证券登记公司负责监制。
六、本规定由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深人融管(88)第116号文《深圳市股票印制格式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七、本规定由我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