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0年政府公报 > 1990年第5期(总第9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0-09-30 10:13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府[1990] 258号
主 题 词:
(1990年9月19日)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深圳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改善投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灭苍蝇、蚊子、老鼠、蟑螂(以下简称“除四害”)是全体市民的共同任务,本市范围内一切单位(包括外驻、内联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和投诉。
第三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是执行本办法的主管部门,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具体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并会同市卫生防疫部门负责除四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除四害所需经费山各单位和住户自行解决,公共无主用地由各级政府负责承担。
第五条 卫生、教育、文化、宣传部门及各社会团体,均有义务促进除四害工作的实施,要积极宣传和普及除四害知识,提高全市人民的卫生素质,树立人人爱清洁,个个讲文明的社会新风尚。
第二章 措施与要求
第六条 除四害工作贯彻“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和专业队伍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原则,要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直接杀灭四害等综合防治措施,对易孳生或易招致四害的行业和场所,要有专管人员、专管制度和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
第七条 各单位和全体市民都有参与除四害工作的责任,要服从爱卫办和卫生防疫部门人员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保护除四害的药物器械和监测工具。
第八条 除四害药物必须由各级爱卫办、卫生防疫部门及国家允许的单位加工、经营,以保障人畜安全和杀灭四害的效果。
第九条 对灭蚊工作,各区、各单位和各住户应严格控制管辖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场所,彻底整治蚊虫孳生地,并运用生物、物理、化学等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积水中不得孳生三龄以上的蚊幼虫和蛹。
第十条 对灭鼠工作,各区、各单位和各住户应有防鼠、灭鼠措施,对食品、饮食、仓库等特殊行业应有防鼠设施,更应加强防范;应采取堵洞、器械捕捉、毒杀等办法消灭老鼠,任何单位和场所都要达到国家灭鼠先进的要求标准(粉迹法5%以下,鼠夹法1%以下)。
第十一条 对灭蝇工作,各区、各单位和各住户应按市有关规定,确保辖区范围内不孳生苍蝇。加强垃圾、粪便和死禽畜的处理,严禁随地倾倒、堆放。对易招致和孽生苍蝇的行业和地方,应落实防蝇、灭蝇措施,严格控制苍蝇孽生,应采取诱捕、拍打和毒杀等方法消灭成蝇。宾馆、旅店、酒楼、餐厅及食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行业要达到无蝇的要求。
第十二条 对灭蟑螂工作,各区、各单位和各住户应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杀灭蟑螂。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除四害组织工作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单位负责”的原则,各区(县)、街道办(镇)、居(村)委会要切实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除四害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工作。各单位均应服从辖区的领导,确保本单位红线范围内除四害工作达到规定的指标。
第十四条 建筑工地和临时住宅的除四害工作,由施工队和居住宅使用人员负责,停建工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各区(县)、街道办(镇)要切实加强管理与监督,可建立企业性专业化消杀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承担辖区内除四害研究、试验和消杀任务,使除四害工作逐步过渡到专业化、经常化。
第十六条 凡申报成立企业性除四害机构(公司)或增加此类经营项目,先报市爱卫办审查其资格后,经市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十七条 除四害的组织发动、宣传教育、资金筹集、效果评定和各种消杀队伍的协调、监督、考查工作,由各级爱卫办负责,除四害的调查研究、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密度监测、考核鉴定工作,由各级防疫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各住户和公共场所的除四害工作,原则上由市、区(县)、街(镇)专业消杀队伍(或公司)承包,付给相应的药物和劳务费用,专业承包队伍(或公司)应确保承包质量,服从市、区(县)爱卫办的检查管理和市、区(县)卫生防疫部门的监测考核。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指标的,按本办法处罚,连续三次检查不合格者,由市爱卫办取消其承包资格,市爱卫办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除四害收费标准主要根据面积大小、楼层高低、药械成本、劳务费用、服务质量、接触毒品补助等计算,有不同意见可请物价审计部门或上级爱卫会办公室审定。
第四章 奖 罚
第二十条 各级爱卫办要分期开展除四害的检查评比工作。对在除四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重视做好这项工作,经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可视情节轻重,由市、区(县)爱卫办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罚款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停业整顿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除四害的监督、检查、执罚工作由各级爱卫办及城市管理监察队伍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住户或个人给予处罚并提出期限整改。处罚通知书由市爱卫办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执罚标准:凡在各单位、居民住宅区和公共场所,管辖范围内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一次限期改正的机会,逾期不改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辖区范围内发现积水孳生三龄以上孑孓者,每平方米(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或每宗罚款拾元至五十元。
(二)在辖区范围内发现垃圾没有容器盛装,化粪池没有加盖或破损,孳生地有三龄蝇幼虫或蛹,每平方米(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罚款五拾元。
(三)经营、供应直接食用的食品有蝇接触或厨房、食品加工厂、装有空调的客房或餐厅内有苍蝇,每只罚款五元。
(四)在辖区范围内发现有新鲜鼠洞或新鲜鼠屎,经测定鼠密度超过规定指标一倍以内的,除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外,按单位面积每平方米罚一元至五元。每超过指标一倍加一倍罚款。
第二十三条 已雇请专业消杀队伍(或公司)承包的单位,如被处罚,罚款由承包者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故意损坏除四害药物、器械者,按价加倍赔偿。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经营除四害药物或伪劣药物者,市爱卫办会同市工商部门、 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全部药物及收入,并视情节及危害程度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现场处罚须有两人以上,出具市政府城管办签发的执罚证件,并使用市财政制发的统一罚款单据,罚款应如数上缴市、区财政局。爱卫办如因除四害宣传、购买药械、表彰、劳务补贴等方面需要使用罚款的,应向市、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用款报告,经批准后再从罚款中拨给。
第二十七条 被处罚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者,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的次日起七天内向上一级爱卫会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上一级爱卫会办公室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仍不服者可在收到复议决定十天内向法院起诉,对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复议或起诉但又不履行处罚决定者,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除四害监督管理机构和除四害监督执罚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爱卫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有关用语含义:
(一)孳生地:是指适宜蚊、蝇等虫害繁殖生长的场所,如积水、垃圾堆、粪池等。
(二)粉迹法: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布放一定数量的粉板,一夜以后,用鼠迹阳性板数所占的比例计算鼠密度的一种测定方法。
(三)鼠夹法: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布放一定数量的鼠夹,一夜以后,用所夹的鼠数所占的比例计算鼠密度的一种测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