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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1990]234号
(1990年9月4日)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罚没收入款管理的通知》(粤府[1990]4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申罚没收入款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目前仍未执行的必须立即纠正。
二、各执法、检查单位依法查处违纪的罚没收入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并停止对罚没收入款30%办案费用的提成和退库。如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可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给予拨款。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关于打击走私、贩私、投机倒把办案费用补助问题。根据“以查私养查私”精神,为切实解决好职能部门办案经费不足,可在其入库的罚没收入款中由财政拨给适当的办案费用补助,并要按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列支办案费用。
四、各执法、检查单位查处的罚没收入款缴库问题。市直属的执法、检查单位依法查处的罚没收入款,请缴入市财政局预算账户内。户名:深圳市财政局,开户银行:深圳市人民银行国库处,账号:0205001。各区、县的缴库办法由各区、县自定。
五、各执法、检查单位依法查处的小额、零星的罚没款,可由执罚单位设专人、专帐保管,原则上按每十天向财政缴交一次,但月终必须向财政悉数清缴,不得跨月缴库,否则视同截留财政收入。
以上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罚没收入款管理的通知
粤府[1990]4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级执法、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查处经济违纪工作,并按照规定进行罚没处理。但由于对罚没收入款的管理工作跟不上,出现不少漏洞。为加强罚没收入款的管理工作,堵塞漏洞,实行收支两条线,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工商行政管理和审计、物价、税收财务大检查等部门,查处违纪的罚没收入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不得截留,不得提取分成。
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财政资金在银行开设帐户的通知》(银发[1990]24号文)的规定,各级执法、检查部门查处的罚没款不得先收后缴,不得在银行开设集中缴款专户,已经开设账户的应在今年六月底前撤销。查处的罚没款应通知被查单位直接缴库。具体缴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三、各级执法、检察机关所需办案经费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核拨。
上述规定,从一九九〇年五月十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