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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第5期(总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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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罚没收入款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0-09-30 【字体:

深府[1990]234号

  (1990年9月4日)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罚没收入款管理的通知》(粤府[1990]4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申罚没收入款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目前仍未执行的必须立即纠正。

  二、各执法、检查单位依法查处违纪的罚没收入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并停止对罚没收入款30%办案费用的提成和退库。如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可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给予拨款。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关于打击走私、贩私、投机倒把办案费用补助问题。根据“以查私养查私”精神,为切实解决好职能部门办案经费不足,可在其入库的罚没收入款中由财政拨给适当的办案费用补助,并要按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列支办案费用。

  四、各执法、检查单位查处的罚没收入款缴库问题。市直属的执法、检查单位依法查处的罚没收入款,请缴入市财政局预算账户内。户名:深圳市财政局,开户银行:深圳市人民银行国库处,账号:0205001。各区、县的缴库办法由各区、县自定。

  五、各执法、检查单位依法查处的小额、零星的罚没款,可由执罚单位设专人、专帐保管,原则上按每十天向财政缴交一次,但月终必须向财政悉数清缴,不得跨月缴库,否则视同截留财政收入。

  以上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罚没收入款管理的通知

  粤府[1990]4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级执法、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查处经济违纪工作,并按照规定进行罚没处理。但由于对罚没收入款的管理工作跟不上,出现不少漏洞。为加强罚没收入款的管理工作,堵塞漏洞,实行收支两条线,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工商行政管理和审计、物价、税收财务大检查等部门,查处违纪的罚没收入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不得截留,不得提取分成。

  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财政资金在银行开设帐户的通知》(银发[1990]24号文)的规定,各级执法、检查部门查处的罚没款不得先收后缴,不得在银行开设集中缴款专户,已经开设账户的应在今年六月底前撤销。查处的罚没款应通知被查单位直接缴库。具体缴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三、各级执法、检察机关所需办案经费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核拨。

  上述规定,从一九九〇年五月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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