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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第4期(总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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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0-08-31 17:07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超计划用电加价收费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0]634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超计划用电加价收费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0-08-31 【字体: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目前我市供电仍十分紧缺,必须继续实行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我市试行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违章处罚的情况,总的看是健康的,对实现供用电平衡和节约用电、维护电网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搞好这项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25号文和省经委粤经能[1988]447号文及有关规定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对企、事业单位继续实行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管理(除需确保用电的市公用事业重点单位外);违反节约用电规定和超计划指标用电的,按以下标准加价收费:

  1、用电户应按规定使用霓虹灯(含彩灯),未经批准拉自开启霓虹灯(含彩灯),每次计收人民币500元。

  2、应合理使用空调制冷,空调房间室温应控制在不低于25℃,超低标准的,每超低1℃每千瓦(千伏安)计收人民币50元。

  3、严格每天18时到23时(北京时间)工业生产或基建施工用电的审批手续,实行工业生产和基建施工向居民生活用电让路,擅自开工生产或基建施工用电的,按装机容量每千瓦(千伏安)计收人民币50元。

  4、用户投入备用供电设施增加用电,须报经能源办、供电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 将备用回路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用电户,按其容量每千瓦(千伏安)计收人民币50元。

  以上四项违章达三次以上(含三次)者,供电部门可视情节采取限电、扣减当月用电指标,直至停电处理。

  5、提倡移峰填谷,谷期用电一般不实行加价;峰期超指标用电,按超过部分每度电加收人民币1元。

  计划用电的分配方案和指标定额管理办法,由市三电办会同供电局拟定,由市能源办、工商局负责审核并监督施行。

  凡居民生活用电,均不实行超计划用电加价收费。

  二、节约用电和超计划用电的加价收费,主要用于:

  1、偿还省对我市超用电的罚款;

  2、按《全围供电规则》(1983年国家经委批准实行)规定的奖励;

  3、按千分之五提取作为弥补增加的成本费用;

  4、结余归市电费调节基金。

  三、节约用电和超计划用电的加价收费,由市能源办负责管理,设立财务专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工商部门的监督。

  以上规定从九月一日起实行,原深工商[1989]54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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