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0年政府公报 > 1990年第4期(总第8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0-08-31 17:03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机关、企事业单位小汽车参加社会营运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0]598号
主 题 词: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来有些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小汽车(非营运车牌),非法参加社会营运,虽经多次查处,仍未能制止,严重扰乱了运输市场,滋长了损公肥私的腐败风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了坚决制止非营运小汽车非法参加社会经营,经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第一次违反规定上路载客者,由运政管理部门扣留非法营运的车辆,没收非法收入;车属单位的主管部门领导和违章司机持单位介绍信到查处部门接受处理;给予违章司机罚款500元,对车属单位罚款1000元。
二、第二次违反规定上路载客者,给予司机罚款1000元,给车属单位罚款2000元,扣车停驶三个月。车属单位要写出书面检讨送查处部门并转报其主管上级部门。
三、第三次再犯者,扣车停驶半年,对累犯司机停止驾驶执照半年,并给予行政处分。车属单位写出书面检讨交运输局转呈市领导,并通报全市。
四、除市运输局负责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外,同时,要发动群众实行社会监督,凡检举投诉机关、企事业单位非营运小汽车非法营运的,一经查实处理,可从罚金中提取30%奖励给投诉人。
以上通知,希各单位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