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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0-08-20 15:56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九八九年晋级增资的具体规定
文 号: 深府办[1990]467号
主 题 词:
各管理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90]182号文已印发广东省人事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的复函》(粤人薪[1990]12号),现将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九八九年晋升工资薪级的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这次晋升薪级的范围是:
市直各部、委、办、局,各管理区,党派,人民团体;
市属各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不含事业单位企业管理);
银行和保险机构;
执行特区行政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的驻深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各类企业)。
上述单位一九八九年九月底在册的,并属于一九八八年九月底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熟练工、未定级的见习人员、停薪留职人员等),均可列入这次晋级范围。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按如下情况增加离休退休费:现领取离休退休费200元至285元的增加5元;领取291元至327元的增加6元;领取333元至382元的增加7元;领取195元以下的增加10元(现领取数额不含工龄津贴)。
三、至一九八九年九月底止,党内受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未满一年,党内受撤职或行政受降级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人员,以及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后受上述处分的人员,均不予以晋级,撤销处分后也不予补办。
四、受立案审查的人员,在一九九〇年底前作出结论,不受处分的,可按规定办理晋级。但在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以后才作出结论的,不再办理晋级。
五、一九八九年一年中,病假(不含因公受伤治疗期间)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人员,事假(不含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累计超过两个月的人员,旷工累计十天以上的人员,均不晋升薪级。
六、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以后死亡的人员,符合这次增资规定的,增加工资计发到死亡之月止。
七、在特区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工作人员,由调入单位办理晋级。调往企业或调出特区外的,由调出单位办理晋级并补发工资。
八、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以后从市内企业单位或从特区外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得与一九八九年九月底在册人员同时报批。符合晋级规定的,由调入单位补办晋级增资手续,送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审批,增资数额从本人调入特区机关事业单位起薪之月补发。
九、原行政33薪级的处级干部(与副局长同一薪级),任命为副局级职务后,个别已达34薪级的,这次不晋升薪级(只补办个人晋级审批表)。今后,属于一九八七年五月底前任正处级职务,与副局长处于同一薪级的干部,任命为副局级职务后,工资薪级暂不变动。
十、个别专业技术人员工资薪级已达到现行工资薪级表最高薪级的,这次可按最高薪级与下一个薪级的级差增加工资。
十一、关于晋级增资的审批手续。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粤人薪[1990]12号文和本文的具体规定,填写晋级增资名册表、工作人员晋级增资总额审核表,送主管局或区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审批。驻深行政事业单位把上述材料送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各自主管部门审批。
工作人员晋级增资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存入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