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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国务院 省政府文件摘登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0-08-20 15:48
名 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和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关于一九九〇年继续搞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报告的通知
文 号:粤府[1990]64号
主 题 词:
一九九〇年七月十日,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和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关于一九九〇年继续搞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报告的通知》,并要求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省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基建和涉及土建工程的技术改造)都必须申领建设许可证后才准动工建设。各级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协助计委对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项目进行一次清理。符合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少数确需复建的停缓建项目,应由审计部门审计,经上报批准后才准复工。审计部门对停缓建项目要继续进行跟踪审计。
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和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关于一九九〇年继续搞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的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九九〇年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应以总量控制为中心,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导,在继续控制投资规模的基础上,大力做好投资结构的调整工作。要把今年增加的投资规模(包括保持去年实际工作量而增加的投资规模),主要用于农业、能源、交通、通信和重要原材料项目的建设,坚决控制楼堂馆所和高消耗、低水平、效益差、重复建设的一般加工工业项目的建设。为此我们建议:
一、各级领导必须对控制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工作高度重视,决不可有松一口气的思想。
二、抓好停缓建项目的处理工作,对已经复工的项目进行全面核查。对已停缓建的项目,要继续进行跟踪审计,原则上不得恢复建设。少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只因资金不落实而停缓建,又急需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在资金落实的情况下,由审计部门审计后,经批准可以复工;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必须报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计委核批;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由省、部级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和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对已经复工的项目要进行全面核查,检查其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能源、原材料、运输等建设条件是否落实,有无越权批准的情况。凡违反规定的项目要立即停工,并追究责任。
对已经批准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但尚未开工的项目,各级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协助各级计委(计经委)进行全面清理。
三、继续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和非生产性项目的建设。在治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准以各种名义建设新的楼堂馆所,已经停缓建的,原则上不得恢复建设。情况特殊必须建设的,需经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四、继续控制新开工项目。在去年规定的基础上,今年将适当扩大新开工项目的范围。新开工项目必须纳入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规模。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资金、能源、原材料供应和运输等其他配套条件不落实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新开工项目的审核权,仍按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关于严格控制一九八九年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清字[1989]1号、计投资[1989]67号)执行。
五、加强对集体和个体投资的引导和控制。对集体投资项目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消耗能源、原材料过多或污染严重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要加强土地使用管理和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乡村建房,把农村集体和个体投资引导到发展农业生产方面来。
六、加强商品房建设的清理工作。从一九九〇年开始,商品房建设规模在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单列,中央和地方的项目在建设前就要纳入国家计划;要认真清理过去以商品房名义建设的楼堂馆所和计划外工程,凡未列入计划的一律停建,严禁以商品房名义建设楼堂馆所。
七、整顿建设秩序。各级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参与各地区、各部门对建设项目收费的清理、检查工作,并提出整顿意见;要协助审计部门、计委(计经委)做好今年审计、检查八十二个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大中型项目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