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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第2期(总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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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学校破墙开店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0-06-30 【字体:

深府办[1990]295号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当前,我市特区内的一些学校“破墙开店”以及在校园内临时搭棚开设商店等现象比较突出。这种情况,严重地违反了国家有关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建设的法律规定,影响了学校的教学秩序,影响了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在社会上引起了不良影响。

  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省市有关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学校未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而破墙开设的商店,或者是出租、占用校园场地、操场、绿化用地开设的商店,外单位或个人未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学校围墙周围空地搭建的商店或其他建筑物,均属违章建筑,一律要在五月三十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市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没收建筑物及设施,并强行拆除。

  三、凡有出租教室、实验室、校舍或将教室、实验室、校舍改作工厂或其他用途的学校,应在六月三十日前将出租的教室、实验室、校舍收回,恢复其原来的功能,学校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逾期不执行者,将追究有关学校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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