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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第2期(总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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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0-06-30 15:14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0]276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0-06-30 【字体: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在特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税务部门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税后利润除按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或市投资管理公司核定给予抵免优惠外,一律按深圳方分得的利润百分之三十由合营企业代为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或市投资管理公司。

  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期限向中方投资者隶属的同级财政部门或市投资管理公司报送企业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年度查帐报告以及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决议等资料。

  三、中方投资者留利部分的分配,按同级财政部门或市投资管理公司对中方投资者核定的留利办法处理。

 广东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的管理,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利润,依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进行分配和管理。

  我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国家未有统一规定之前,也依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进行分配和管理。

  中方投资者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取得的其他所得,应与分得利润一并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的利润,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利润分配原则,中方投资者分得的利润。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的利润,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分配给中方投资者的利润。

  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其他所得是指除分得利润外,按国家有关的财政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从合营企业中取得的各项纯收入,包括管理费、承包费、技术服务费、场地租金、建筑物和设备租金、固定资产折旧分成、变卖资产分成、调剂外汇差价以及其他纯收入。

  第四条  中方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及其他收入属于应分配给国家部分,按照《暂行办法》第三条至第十条规定缴交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中方投资者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税额×适用所得税税率或同级财政核定应缴利润比例-规定抵免扣除额

  应纳税所得额=中方投资者从合营企业分得利润+中方投资者应负担的合营企业所得税额+中方投资者从合营企业收取的其他所得-按规定缴交财税部门的税费

  合营企业利润留作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简称三项基金)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适用于所有中方投资者。

  第五条  中方投资者应缴纳所得税额的计缴比例标准和抵免扣除优惠处理,由中方投资者所隶属的同级财政部门按《暂行办法》的规定逐户核定并负责中方投资者应缴纳所得税额的收缴。中方投资者如由几个不同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参加的,合营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先按内部协议进行利润分配后,中方投资者属于我省各级财政部门管辖的,其所分得的利润按照上述原则处理;中方投资者如是集体、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业户,其所得的利润由税务机关按有关所得税条例征收所得税。

  第六条  中方投资者纳税年度,是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条  中方投资者应缴纳的所得税额一律由所投资的合营企业代为缴纳,上缴手续与国内企业相同。由代缴企业正式填写缴款书送交开户银行,银行收讫加盖印章后,按缴款书注明或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分送代缴的企业,中方投资者和有关财税部门凭以记帐或存查。

  中方投资者应缴的所得税款由代缴企业纳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八条  代缴企业应按规定期限向中方投资者隶属的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企业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年度查帐报告以及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决议等资料。

  第九条  中方投资者留利部分的分配,按同级财政部门对中方投资者核定的留利办法处理。

  第十条  有关实施本办法的奖罚、监督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所收的中方投资者所得税款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施行时间与《暂行办法》相同。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纳税年度的中方投资者所得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清算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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