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0年第2期(总第6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0年政府公报 > 1990年第2期(总第6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0-06-30 14:21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 号:深府[1990]179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0-06-30 【字体: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

  为了完善对股票交易和收益的税收征收管理,促进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的收益征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深圳市内书立股权转让书据(包括上市股票和企业内部发行的股票在买卖、继承、赠与、分割等所立的书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股权转让书据按书据转让时市场价格的金额,依千分之六的税率纳税,属买卖的股票由转让人贴花,转让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属继承、赠与、分割的股票由股票持有人贴花。办理股权转让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责任,并由其代售印花税票,代征代缴税款。

  三、个人从股份制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其超过国家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的部分,依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由支付单位负责扣缴。

  四、本规定的第一、二条从一九九〇年七月一日起执行,第三条从一九九〇年会计年度派息开始执行。

  本规定由深圳市税务局负责解释。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