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0年政府公报 > 1990年第2期(总第6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0-06-30 12:13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0]123号
主 题 词: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粤府[1990]1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务院、省政府通知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农转非”的指标安排,从一九八九年起与人口计划一起下达给各有关部门执行,使“农转非”人口盲目增长情况有所控制。但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有些部门仍有超批、滥批现象。根据省政府通知精神,各有关部门(含公安局、人事局、劳动局、建设局、司法局、侨办等)要对我市一九八九年“农转非”的审批情况、执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结合我市人口计划的执行情况作一次认真的检查。对去年遗留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清查,对“农转非”对象重新造册,专项统计,并按今年审批手续办理。各有关部门要把检查情况于六月十五日前送市计划局,抄送市公安局、劳动局、粮食公司。
二、我市的“农转非”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计划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公安、粮食、人事、劳动、建设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把我市“农转非”人口控制在计划指标之内。凡属超计划审批的,公安、粮食部门不得办理入户和粮食关系手续。
三、按省政府的决定,全省一九九〇年度“农转非”计划试行条块结合的管理办法,市各有关对口部门接到省下达我市控制指标后,在使用指标时负责按国家规定的政策审核“农转非”对象,并填列《深圳市“农转非”人口指标审批表》,送市计划局审定后执行。公安、粮食部门凭市计划局审批的《深圳“农转非”人口指标审批表》办理有关户、粮手续。驻深单位(含中央部、委,各省、市单位)的“农转非”指标,原则上由其主管部门安排解决。
四、市各有关对口部门在审批“农转非”计划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办理,不得突破省下达的计划指标。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当年没有指标的,暂缓办理;有指标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
五、加强对“农转非”工作的统计、监督和检查。市公安、粮食部门要建立“农转非”人口统计月报制度,并于次月五日前抄送市计划局和统计局,年度的综合统计由统计局负责。要增加“农转非”工作的透明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和超指标办理“农转非”的直接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或超批“农转非”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农转非”指标限当年使用,不得结转。
六、宝安县“农转非”的审批工作,由市各归口部门负责。具体手续,由对口部门与宝安县有关部门商定,但也需送市计划局审定后,才能办理户、粮手续。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
(1990年1月25日)
粤府[1990]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国发[1989]76号,附件不转发)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提出如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从一九八九年起,对“农转非”实行指标控制的办法,使“农转非”人口盲目增长的情况有所控制,但一些市、县和部门仍有超批、滥批的情况。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一九八九年度“农转非”的情况认真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的政策、措施,应一律停止执行,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办理。检查情况于一九九〇年二月底前报省计委,抄送省公安厅、省粮食局。
二、我省“农转非”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计委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公安、粮食、劳动、人事、教育、国土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把我省“农转非。人口控制在计划指标之内。凡属超计划审批、招生的,公安、粮食部门不得办理入户和粮食供应手续。
三、我省一九九〇年度“农转非”计划试行条块结合的管理办法。省年度计划指标下达给省直有关主管部门,由省直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委分解下达各市主管和有关对口部门及省直、中央驻粤单位。市有关对口部门在使用指标时,按政策审核“农转非”对象,送市计委审定列入“农转非”计划后执行。省直及中央驻粤单位在计划指标内提出“农转非”的对象,按归口管理原则,分别送省有关主管部门(省侨办、公安厅、国土厅、司法厅、劳动局、人事局)审批,批件报送省计委,抄送有关市计划、公安、粮食和对口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
(1989年10月31日)
国发[1989]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即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由国家按照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办法供应口粮(以下简称“农转非”),是一项重大的社会、经济政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调整、制定了一些“农转非”政策,对保证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安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也解决了部分职工的实际困难。但是,一个时期以来,由于缺乏统一规划与宏观管理,不少地区对“农转非”政策放得过宽,控制不严,致使“农转非”人数增长过快,规模过大,超过了财政、粮食、就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承受能力,如继续发展下去,将会给国民经济带来更大的困难。因此,必须加强对“农转非”的宏观管理,使其增长的速度和规模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这既是当前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今后一项长期任务。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把“农转非”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计划管理。国家计委要研究、制定“农转非”中长期规划,编制分地区“农转非”年度计划,报国务院批准下达。各地区要把“农转非”人数严格控制在计划指标之内,不得突破,突破的要在下年度计划指标中相应扣减。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过程中,必须把“农转非”的规模压下来,使之与各方面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国家计委、商业部、公安部关于一九八九年、一九九〇年分地区“农转非”人口控制计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随文下达。(随文略——编者)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农转非”政策。凡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以及经批准由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公安部、商业部)制定的“农转非”政策,要继续贯彻执行。各地自行制定的“农转非”政策,或对国家规定的“农转非”政策放宽条件,扩大范围的,要进行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律停止执行。
三、对“农转非”实行计划指标与政策规定相结合的控制办法。各地审批“农转非”要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范围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理。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没有指标的,暂缓办理;有指标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在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范围内,“农转非”优先放在哪些方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加强“农转非”的审批管理,改变多头审批状况农转非”的审批权,都要收到省辖市一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署),县和县级市人民政府无权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建立由计委、公安、粮食、劳动、人事等部门参加的联合办公制度,确定重点,分解指标,核定人数,监督检查,协调有关事宜,严格把关,切实把“农转非”人数控制在计划指标之内。公安和粮食部门对不符合国家规定和超指标“农转非”的,有权拒绝办理落户手续和市镇粮食供应关系。
五、加强对“农转非”工作的统计、监督与检查。公安、粮食部门要建立“农转非”人口统计季报制度,并按时抄报计划、统计部门,为制定、检查计划提供依据。各级监察部门要把对“农转非”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对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和超指标办理“农转非”的直接责任者,要严肃处理。要增加“农转非”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对“农转非”群众监督举报制度。今后,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农转非”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
六、加强领导,农转非”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是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一名主要负责同志主管此项工作,要定期总结检查。同时还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理解严格控制“农转非”的必要性、迫切性,取得社会的支持。
以上通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