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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第2期(总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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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引带无证人员进入特区的处罚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0-06-30 【字体:

深府[1990]113号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引带无证人员进入特区的处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引带无证人员进入特区的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管理线的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引带无证人员进入特区的违法活动,维护特区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结合特区管理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证人员,是指没有《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中所列各种进入特区的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

  第三条  凡以盈利为目的,采用非法手段,引带无证人员进入特区,扰乱特区管理线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办法处罚。

  第四条  凡贿赂特区管理线工作人员,非法引带无证人员进入特区尚未构成犯罪 的,按以下办法处罚:

  一、属初犯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贿赂的财物,并处以上二项款物总值以下罚款:

  二、属再犯的,除按第一款处罚外,处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

  三、属三次以上(含三次,下同)的,除按第一款处罚外,送劳动教养。

  第五条  凡用车、船等运输工具藏匿掩护,引带无证人员非法进入特区的,按以下办法处罚:

  一、属初犯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属再犯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违法所得等值以下罚款,扣留运输工具十天至一个月,吊扣操作证、驾驶证、下海证一至三个月,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

  三、属三次以上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送劳动教养。

  第六条  涂改、伪造、贩卖、转让证件或用他人证件冒名顶替,引带无证人员非法进入特区的,按以下办法处罚:

  一、属初犯的,没收违法证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的等值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

  二、属再犯的,没收违法所得,送劳动教养。

  第七条  引带无证人员攀越检查站围墙或钻爬特区管理线铁丝网,非法进入特区 的,按以下办法处罚:

  一、属初犯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

  二、属再犯的,除按第一款处罚外,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属三次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送劳动教养。

  对以非营利为目的,引带无证人员进入特区的,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罚款、拘留或送劳动教养。

  第八条  以引带为业或一次性引带多人、情节恶劣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送劳动教养。

  第九条  破坏特区检查站或特区管理线的管理设施,非法引带无证人员进入特区 的,除责令赔偿修复管理设施的费用外,按以下办法处罚:

  一、属初犯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属再犯的,没收违法所得,并送劳动教养。

  第十条  对已被非法引带进入特区的人员,经审查无违法犯罪活动的,一律收容遣送,并视情节可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公安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〇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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