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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第2期(总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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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0-06-30 12:04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0]11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0-06-30 【字体: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国家审计署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发布的第四号令《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已于今年元月一日开始执行。为了贯彻执行这一制度,加强对我市各级行政单位财务收支经常性审计监督,现结合我市的情况,通知如下:

  一、凡由财政拨款的政府各部门、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政府直接领导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等单位均应实行定期审计制度。

  二、为便于审计监督,实行分级审计,市一级财政拨款单位由市审计局审计;各区、县所属单位由各区、县审计局审计;二级以下的预算拨款单位,由各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审计机关进行抽审。

  三、审计机关可根据各单位财力收支和管理的具体情况,确定定期审计的周期,如季审、半年审和年度审。

  四、为便于开展定期审计工作,各单位必须按季度向审计机关报送会计季度报表,于每季后月的十日上报。

  五、实行季度自查的报告制度。各单位应按照《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自查,如实填报自查报表,随同季度会计报表送审计机关。对自查查出的违纪问题,已自行纠正的,审计机关可根据其情况给予从轻处理;对不认真进行自查,被审计机关。查出的违纪问题,将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作出处理。

  六、各单位领导要重视和支持定期审计工作,对于财政拨款数额较大,下属单位较多的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已建立的要充实人员,积极开展工作,未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规定,尽快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专职内审人员。

  七、在定期审计工作中,如发现单位有重大违纪问题,审计机关要对其进行专项审计,并写出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其他一般无突出问题的单位不单独写出审计报告,但每半年和年度要对定期审计中反映出的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写出定期审计综合报告,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并报市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

  一、为了对各级行政单位财务收支实行经常性的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资财,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扬艰苦奋斗、为政清廉的优良传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单位: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

  (二)其他国家机关;

  (三)国家给予财政拨款或有国家资产的社会团体;

  (四)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总公司。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的行政管理费、事业费、基本建设和其他各项专用资金等预算内、外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实行定期审计。公安、安全、外事等机关特殊的绝密事项经费,由其内部审计机构审计。

  三、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和执行国家会计制度。

  (二)有无编造假决算,挤占挪用各项专项资金,将预算内资金转预算外,私设“小钱柜”。

  (三)有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倒买倒卖、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

  (四)有无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等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

  (五)有无偷税漏税、逃汇套汇,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隐瞒截留应上交国家的财政资金。

  (六)有无擅自购买专控商品,乱拉资金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擅自调拨、转让和变卖公有财产物资。

  (七)有无超过编制、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和滥发钱物等。

  (八)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财会制度是否明确具体、严密有效。

  (九)在各项资金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上,是否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围绕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廉政建设的要求,结合各地情况,确定定期审计的重点。

  四、被审计单位应依照审计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会计账册、报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实行报送审计或就地审计。

  定期审计的间隔期限,一般分为月、季、半年、一年。各单位的审计间隔期限由审计机关分别确定。

  五、审计机关审计主管单位的财务收支,必要时有重点地抽审其所属的二级及基层单位的财务收支。主管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所属的单位实行定期审计。

  六、审计机关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明确规定审计的方式、范围、间隔期限和有关要求等。审计终结后,应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审计机关对执行财经制度、廉洁奉公和勤俭节约的单位,应予以表扬;对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应依法处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移交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各级审计机关要将对本级行政单位的定期审计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写出年度审计报告,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

  八、对于不按规定报审、拒审以及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单位,审计机关可依法封存账册、资产、暂停拨款,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以罚款,直至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可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

  十、本制度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十一、本制度自一九九〇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一九八七年一月二日审计署(87)审行字第4号文件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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