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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第2期(总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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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期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审批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0-06-30 【字体:

深府[1990]103号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长期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审批及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期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审批及管理规定

  一、长证的发放原则及范围:

  1、在深圳市注册并有进出口权或报关权的国营企业、贸易企业年创汇额(按法人 单位计算,下同)超过300万美元,工业企业年创汇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新办企业确有较好山口创汇前景的,或确因涉外经济业务需要且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核定,出具文件,报市特別核准了的,其主管业务的领导和业务主办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长证(需出示市外汇管理局证明材料和进出口权、报关权批文的复印件)。非直接主管业务的公司领导和工作人员,不予办理长证。

  2、年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业务人员可凭开户银行的证明申请办理长证。

  3、经过组织部正式批准在驻港企业工作的人员,可暂时申办长证作为过渡;待领取护照后再取消长证。

  4、经批准往返深港两地的司机(所有已批准往返深港两地公务车,须于1990年5月1日前到外办重新登记审核)一辆车配1-2名司机,只发一个长卡。

  5、参加外事谈判及边境口岸工作小组的成员。

  6、其他经过批准的确有业务需要经常赴港人员。

  二、符合申领长证条件的集团公司、总公司及市属一级公司,按创汇额的多少、并综合考察公司规模和性质、经营管理和完成利税情况,主管外经贸工作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可办1-2个长证、外经贸业务部门负责人可办1个长证,主要业务人员可办1个至3个长证。

  三、二级公司申办长证数额可参照市属公司的办证规定给予办理1-3个长证。

  四、政府各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申办长证要从严控制。确需经常赴港联系业务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负责人和主管业务人员需经特别批准方可办理长证。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一般不予办理长证。局以上(包括县、区)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办长证,有特别需要的,经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领导特别审批。

  五、长证的办理办法仍按照深府办[1987]36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长卡的办理办法:

  1、驻港工作人员凭深业集团公司的公函径向公安局签证处领取长卡。

  2、部队和政法系统人员的出境卡一律由公安局签发(由申请部门另行申报,不占分配给我市经贸工作的长卡指标)。

  3、市属各单位办理长卡需填《因公赴港人员登记表》,报本单位及政府局级主管部门领导签批盖章后,经经济发展局海外业务处复核无误,方可到公安局领取长卡。

  七、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一般不发长卡,凭上级领导批示办理一次性出境卡。

  八、根据企业经济发展、业务状况和长证使用效果,长证和长卡每半年可调整一次,不搞固定制。

  九、本规定自一九九〇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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