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0年政府公报 > 1990年第2期(总第6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0-06-30 11:47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0]99号
主 题 词: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从前段时间的检查情况来看,大多数单位都比较重视,积极地行动起来,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今后查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仍有一些单位或个人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认真开展自查,有的甚至仍然继续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严重扰乱特区正常的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彻底扭转上述不良现象,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掀起严厉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高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法:一是自查。自查的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持有“三证一照”的国营、集体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查方法主要是按系统、分行业组织实施,各自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所属生产、经销单位和个人的自查工作。自查面要求达到100%。自查结果要写出报告,逐级上报。各系统自查报告于五月底前报市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办公室。二是抽查。抽查的对象是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国营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户,抽查的方法应该分行业、按系统进行,抽查面不少于15%。
二、检查的重点应是与人民群众生活联系密切和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一是假酒;二是假劣中西药;三是劣质电线和各种开关、插头、插座;四是灌泥、灌沙家禽和未经检疫的牲畜肉类;五是假冒伪劣农药;六是各种劣质电器;七是印刷假冒商标、标识;八是假冒伪劣化妆品以及各种日用品等。
三、检查内容。一是检查所有生产和经销的责任者的证、照(即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是否齐备;二是检查生产和经销的产(商)屏是否符合《商标法》、《食品卫生法》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规定的质量要求等。
四、时间安排。从现在起至五月底为学习和自查阶段。所有从事生产和经销的责任者,都要进一步认真学习《商标法》、《药品管理法》、《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有关法规,在此基础上,对本单位生产和经销的产(商)品进行自查,做到知法、守法、依法经营。抽查工作从五月二十日开始,从各职能部门抽调有关人员组成两个检查组,先集中力量对定点屠宰场和印刷行业进行检查。六、七月份分别抽查食品、饮料、中西药、化妆品、家用电器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通过抽查,从中发现问题,指导面上的查处工作。
五、各单位要结合这次检查,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一是坚持产(商)品质量检查及报验制度,把好出厂产品和进货商品的质量关;二是严格执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食品卫生法》等,坚决杜绝生产和销售过期变质食品;三是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的管理,坚决堵塞假冒伪劣商品的流通渠道;四是强化商标管理工作,提高执行《商标法》的自觉性,制定商标定点印刷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商标监管办法;五是加强对广告经营单位的管理,杜绝刊登虚假广告,避免广大消费者上当受骗。
六、加强对自查工作的领导。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都应指定一名领导兼管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自查工作,做到上面有人管,下面有人抓,一级向一级负责。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