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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第1期(总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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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0-03-30 10:57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屠宰管理、严防牲畜疫情传播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0]193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屠宰管理、严防牲畜疫情传播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0-03-30 【字体: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我市从一九八六年开展对肉食市场管理和整顿屠宰场后,家畜疫情明显得到控制。但近来由于一些生产经营单位思想松懈,牲畜疫情又有上升的趋势。这种情况的出现,大部分同外地调入猪牛、屠宰管理不严有密切关系。为迅速控制疫情扩散,加强屠宰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特区内要切实执行市府办公厅《转发市三整顿办公室等七个单位关于整顿特区内畜禽屠宰场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1986]542号)的有关规定,在统一屠场未建成之前,除外贸五个加工厂仍负责本单位的病残猪加工外,暂时保留二十三家屠场。其中:罗湖片区保留七家,上步片区保留八家,南头、蛇口片区保留五家,沙头角片区保留三家。各区应组织工商、农牧、卫生等部门进行一次检查,对未经核定自行新设的屠宰点,三证不全及一证多点屠宰的单位应立即取缔,并把检查和处理情况于三月底前向市牲畜防疫指挥部汇报。

  二、宝安县内应推广龙岗镇集中屠宰,分散经营的经验。实践证明,设点集中屠宰,统一检疫,统一收税,统一消毒,统一处理污水、污物,既保障人民食肉卫生,又能控制疫病扩散。各镇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一至二个集中屠宰点,由工商、兽医部门统一管理。对边远农村,每个行政村可设立一个临时屠宰点,限于屠宰农民自养的生猪,就地供应给农民。临时屠宰点要报镇农牧部门审核备案,由镇兽医站委托经培训的防疫员进行屠前、屠后检验工作。

  三、严格管理屠宰场“三证”发放和换证手续。对没有领(换)取《挣医卫生合格证》的单位,有关部门不得发(换)《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三证不全,不准营业。

  四、外地调进的猪、牛,有产地检疫证明的,应在当天报当地兽医部门检验,当地兽医部门在检验时,不再收取检验费;无产地检疫证明或检疫证明过期失效的,应报当地兽医部门进行补检,实行收费。如当天不报检的,作逃避检疫论处,按检疫收费罚款2-5倍。因此带入疫情而造成的损失,由货主负责赔偿。

  五、屠宰后的猪、牛,经兽医检验合格,并盖上印章方后可出场销售,凡未经检验和无盖印章的猪、牛胴体,一律没收。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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