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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第1期(总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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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0-03-30 10:53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0]157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0-03-30 【字体: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转让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我市前段清查“小金库”工作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总的来讲声势还不大,工作还未深入开展。一些部门、企业、单位还存在侥幸心理,没有自查自报。因此,各县(区)、各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办公提《通知》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在认真总结前段清查“小金库”情况的基础上,指定一位负责同志专抓,把清查“小金库”工作作为三月份的工作重点。

  二、要按照《通知》精神,继续开展自查自报工作,要把《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财政部、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的具体规定》等有关文件印发到各基层单位,发动群众开展举报活动。同时要组织力量选择一批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进行检查。对隐匿不报的,一经查出,要加重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搞好宣传报道工作。

  三、各县(区)、各单位要在四月二十日以前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清查“小金库”的工作情况,同时抄送市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

附: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

(1990年3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国发[1989]77号)发出以后,各地区、各部门做了不少工作,到去年十二月底,全国共查出各种“小金库”资金10.01亿元,清查工作取得了初步成绩。但从全国看,这项工作还未深入开展起来,许多部门、企业和单位还存有侥幸心理,没有认真清理和检查。为此,国务院决定,在今年一季度,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清查“小金库”的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小金库”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搞好治理整顿、加强廉政建设、端正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二、三月份的重要工作,并指定一位负责同志挂帅,再次进行部署,切实抓出成效。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清查工作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继续发动企业、单位和部门进行自查自报,广泛开展群众性的举报活动,并组织力量选择一批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进行抽查复查,排除干扰,把清查“小金库”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二、对查出的“小金库”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的具体规定处理。再次重申以下纪律:(一)自国务院《通知》发出之日起,凡继续动用“小金库”资金的,都要用单位自有资金归垫,私自转移的要如数追回;(二)私自将未动用的“小金库”资金全部转作单位收入,不按规定比例上交财政的,要如数补交;(三)对拒不清理、检查和继续私设“小金库”的,一经查出,要加重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四)经过这次清查后,任何单位都不得私设“小金库”。

  凡今年三月底以前,单位自查报出来的“小金库”资金,仍按自查政策处理。清查“小金库”资金的汇总报表继续按月报送。

  三、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清查工作,搞好宣传报道,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在今年四月底以前,要向国务院报送清查“小金库”工作的总结,同时抄送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0]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把清理“小金库”作为三月份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进行部署和检查,集中力量抓出成效来。

  二、今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各单位自查自报的“小金库”资金,仍按自查政策处理;从四月一日起,凡经检查发现的“小金库”资金一律按被查政策处理。在省政府粤府[1989]124号通知发出之后,继续支用“小金库”资金的,如单位能如实自查自报,处理从宽,可按省政府粤府[1989]124号通知下发前的余额上交财政50%,否则按被查政策处理,即:除对被查处的资金全额没收外,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三、各级税收财政大检查办公室要在各单位自查自报的基础上,尽快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进点抽查。对那些自查自报不认真,应付了事或拒不清查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各级政府、各部门通过这次清理检查之后,要制订出可行的措施和规章制度,防止再度出现私设“小金库”。

  四、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主管部门在这次清查“小金库”的工作结束后,将情况於四月十五日前报省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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