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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0-03-30 10:43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检验、消毒和兽医卫生合格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0]99号
主 题 词: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检验、消毒操作规程及技术要求,参照省内外有关收费类别、标准,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对我市现行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检验、防疫消毒和兽医卫生合格证等项目收费做调整。调整后各类收费标准于一九九〇年三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我市规定的同类项标准同时废除。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兽医防疫部门的领导;兽医防疫、肉品检验部门要做好检疫检验工作,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物价、财政、工商部门要强化对收费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附:一、检疫、检验收费标准(略)
二、消毒收费标准(略)
三、兽医卫生合格证收费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