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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办[1990]60号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几年来,我市一些单位通过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对提高业务技术人员的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於一些办班单位指导思想不明确,借办班为名乱收费。对此,群众反映强烈,有损特区声誉。为加强对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的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条例》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市和国家、省及外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因业务需要,而在我市举办本专业业务培训班、讲习班(不含社会力量办学),原则上应由我市本专业单位主办,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范围。
二、举办本专业业务培训班(含委托具有办学资格的机构代办)的培训费(包括报名费、资料费、场租费、聘请教师酬金等费用),不能以牟利为目的收取,费用开支必须合理。其收费标准由办班单位参照市教育委员会、市物价局深教字(88)98号、深价字(88)092号文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办学学费标准》收费。若个别办班单位因学员少,费用开支大等特殊原因,需提高收费标准的,在办班前必须报市工商局审批后才能执行。此项收费可不必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但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收费票据。否则,单位不予报销。
三、办班必须在市内进行,原则上不得安排吃住。如距离市区较远,需要住宿的,其住宿费不得列入培训费开支,而必须单独开具发票,由学员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学员在学习期间的伙食费必须由学员支付。
四、办班单位所收取的培训费均应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管理,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收费的专项帐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如违反上述规定,多收乱收费的,由市物价检查所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经上一级物价检查机关批准,可处以非法所得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违反财经纪律的,按违反财经纪律有关处罚规定处理。
以上通知,请各单位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