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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0-03-30 10:4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特区内职工工作调动后购租原住房问题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0]59号
主 题 词: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保证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解决好房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实际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精神,对深圳特区内职工因工作调动后,购租原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在企业工作的职工,经组织批准正式调入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企业应准许其购、租原住房,不得强行收回住房。
凡属工作需要,并经过组织批准,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职工,或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单位的职工,应允许其购、租原住房。
企业之间职工调动之后,是否购、租原住房,可参照上述原则执行,亦可由调出调入的双方单位协商确定。
二、工作调动的职工买房后,接收单位向原产权单位补地价、差价等问题,按深圳市房改方案及市政府《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