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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0-03-30 10:37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和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国在我境内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由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0]57号
主 题 词: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国在我境内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由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对外商或外国检验机构投资兴办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全面检查、清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于二月底前向深圳商检局申报,由深圳商检局按上述通知精神报国家商检局审理;未批准前,不得承接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逾期不申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予以撤销。
各有关单位还要严格执行《商检法》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必须由国家商检机构或国家商检局批准的检验机构办理,不得擅自委托外国检验机构来我市进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国在我境内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由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的通知
(1989年12月7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国在我境内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由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市要立即对外商或外国机构投资兴办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开展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必须在今年年底向当地商检机构申报,申报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合资合作双方机构名称、机构地址、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注册资本、业务范围、中外人员情况、技术人员构成、负责人姓名、检查仪器、设备清单等,申报材料由广东商检局汇总后报国家商检局审批;未批准前,不得承接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逾期不申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予以撤销。
各市要严格执行《商检法》的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必须由国家商检机构或经国家商检局批准的检验机构办理,不得擅自委托外国检验机构来我省进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国在我境内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由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的通知
(1989年11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应经国家商检部门和国家商检部门设立的商检机构考核、认可、指定或批准。但目前已有个别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与外国合资兴办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一些外国检验机构也希望在我境内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商检法》,保证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正常秩序,现通知如下:
外国检验机构在我境内投资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必须经国家商检局批准,由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未经国家商检局批准同意,经贸部门及其委托机关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一律予以取缔。对已擅自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由国家商检局审查、考核,确属需要和符合条件的,经国家商检局批准后予以保留,并补办有关手续;不需要和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