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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0-03-30 10:22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文 号:深府办[1990]1号
主 题 词: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各液化气经营单位:
目前,我市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有十三家,供应着十八万多户居民用气,为方便市民生活,促进特区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缺乏协调管理,盲目经营、滥开用户、乱提价乱收费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现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实行煤气经营统一审批的同时,加强对煤气开户费(含设备投资、钢瓶、炉具等)和销售价格的管理。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的决定,我市液化石油气价格应保持稳定,不作提价。即市煤气公司已开户民用液化气的销但价格继续执行每瓶(15公斤。每月每户1.5瓶,下同)12元和15元两种价格;市煤气公司新开的用户和罗湖分公司、燕鹏、建业、液化石油气管理公司和深长石油公司每瓶24元,上述经营单位每瓶可在价外加收1元灌气库至供应点的运杂费。
二、对区办的煤气企业,实行统一管理,对缺乏经营条件的企业要进行清理整顿。由于区办企业经营条件、进货渠道不同,经营成本比较高,其销售价格可高于市区规定价格,每瓶民用液化气最高限价为28-30元,由各区自定。
宝安县范围内煤气企业的销售价格,由宝安县人民政府按照打紧费用、保本微利的原则安排。其中县城的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每瓶不得超过30元。
三、整顿煤气开户费(含设备投资、钢瓶等),实行全市(含宝安县)统一收费标准,新开户收费项目、标准:开户手续费5元(含煤气簿工本费),钢瓶周转费260元,钢瓶(两个)440元,胶圈(四条)10元,减压阀每只11.5-15元,胶管每米2.5-4元。
液化石油气炉具,应以用户自愿购买为原则,不准搞硬性搭配,销售价格的制订则由经营单位,按进货价加规定的进销差率(省内进货20%,省外进货、自行进口25%。已含运杂费)作价,抄报市工商局、经济发展局备案。
四、机关、团体,生产用气和居民超计划用气,经营单位可按合理经营成本加规定的利润率5%以内自行作价,并抄报市工商局、经济发展局备案。
五、国产、进口液化气都必须按上述规定的价格执行,不搞国产、进口两种价格。各级物价检查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液化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凡擅自提价或增加其他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或克扣瓶装煤气重量变相提价的,一经查出,要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以上通知,自一九九〇年一月十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