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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第1期(总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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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0-03-30 10:09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福田保税工业区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0]64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福田保税工业区若干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0-03-30 【字体: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特区“要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指示精神,为了创造按国际惯例运作的投资环境,更好地引进境外资金和技术,促进深圳特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设置“深圳福田保税工业区”(以下简称工业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业区位于福田新市区最南端,东起落马洲大桥边的渔农村,西止新洲河,南沿深圳河岸,北靠广深珠高速公路,占地一点六七平方公里,全封闭式,由海关直接监管。

  二、市政府委托中深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统筹工业区开发建设事宜,由市国土局代表市政府发给委托书。所需开发资金,先由国土局从土地开发基金中拨出部分资金作为“启动”资金,以后主要通过引进外资解决。力争六至八年完成开发建设工程。

  三、成立“福田保税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在市政府领导下,遵循“方便、简化、优惠”的原则,负责工业区有关管理事宜。管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兼任。管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管委会正副主任兼任办公室正副主任,重大问题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由一名常务副主任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办公室下设四个处,即秘书处、投资管理处、地政工务处和监管处。办公室暂定编二十人(包括一名常务副主任),属事业编制。

  管委会办公室的经费实行差额预算拨款管理。在编人员享受市政府公务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四、为使工业区管理有章可循,由市政府正式颁布《深圳福田保税工业区管理规定》。有关部门要与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共同制订工业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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