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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第1期(总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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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0-03-30 17:47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妥善处理停工待工人员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0]24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妥善处理停工待工人员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0-03-30 【字体: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妥善处理停工待工人员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妥善处理停工待工人员问题的意见

  去年以来,我市由于压缩基建投资规模,调整产业结构,以及市场疲较、产品积压、资金和原材料短缺等原因,致使部分企业出现停产半停产和职工停工待工的情况,甚至有少部分人停发工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情绪不稳。今年是治理整顿深入开展的关键一年,关、停、并、转企业和停工待工人员的数量将有所增加,部分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将面临转业或待业。尤其是我市绝大部分来料加工企业和乡镇企业,雇用了相当数量的外地临时工,如企业裁减人员,他们将成为主要对象。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将会成为影响我市社会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妥善处理停工待工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要立足于发展生产,广开就业门路。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充分利用特区的优势,支持企业发展生产。财政、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想方设法,为企业排忧解难,帮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渡过难关。对于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行业,如市属国营建筑行业,应采取保护措施,优先安排他们勘测、设计、施工任务,保证其大部分职工有活干,有饭吃。要进一步坚持改革开放,全面落实党的各项经济政策,大力发展外商投资企业;有计划有选择地发展来料加工企业;继续发展乡镇企业、民间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私营企业、个体企业;扩大就业渠道,充分发挥城乡多种所有制企业吸纳待业人员的积极作用。市、区、(县)劳动部门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在治理整顿中应当使之健康发展,尤其是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要进一步扩大生产就业基地,充分发挥其吞吐社会劳动力的职能作用,尽可能多地安置待业人员就业。

  二、要加强劳动力的计划管理,要继续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强深圳特区劳动用工计划和劳动力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89]130号)精神,凡从市外招工、调工、聘用工人和雇用临时工、劳务工,均应纳入宏观计划进行调控,统一由市劳动部门审批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私招滥雇外来劳动力。违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今年劳动力计划指标的安排,要根据市计划会议的部署,确保重点,严格控制。上半年,除新建扩建企业(含“三资”企业)和少数特殊工种确实需要新增劳动力,并经市劳动局从严掌握,审查批准,允许其到市外招、调工人和雇用临时工外,其他单位一律停止从市外招、调工人和雇用临时工;下半年,再根据全市的经济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作出安排。当前,各用工单位要结合办理临时工、劳务工的延期使用手续,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整顿。对于不符合条件或不需续雇的外来劳动力,应予以辞退,并负责把他们送回原地。要吸取去年的教训,预先做好工作,防止外地劳动力盲流我市。同时,各用工单位要对借调人员进行清理,除少数确实需要留下来的技术业务骨干,要到市劳动部门办理聘用手续的之外,其他的一律退回原地。

  三、要积极做好企业职工的余缺调剂工作。对停工待工人员,如属固定工人和干部、合同制工人,不要把他们推向社会,一般也不宜采取“放长假”的办法,各企业要通过组织培训。维修设备,岗位调剂等办法,进行内部消化;消化不了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进行调剂;仍不能解决的,可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在区(县)或全市范围内调剂安排。对于临时工,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置,凡关闭和歇业的企业,其所雇用的临时工不论其合同期是否届满,均应坚持辞退。属于阶段性或暂时性停工停产的企业,合同期届满的临时工,应予以辞退。凡被辞退的临时工,企业要发足路费及其应得的补助费,并负责把他们送回原地。合同期未满的临时工,可允许在系统内或在各区(县)范围内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调剂。内联和外驻企业停工停产的,其从内地派进的轮换人员,应撤回内地。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要积极协助企业主管部门做好企业之间的人员余缺调剂工作,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及时总结交流企业组织培训、余缺调剂、发展生产的经验。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劳务市场,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人才交流,促进余缺调剂。对于需要新增劳动力的单位,必要时,劳动部门可以用指令性计划手段,调节安置停工待工人员。

  四、要稳妥处理好企业关、停、并、转与人员安排问题。在调整产业结构中,要按照“少关停、多并转”的原则稳妥进行。对于需要调整的各类企业,能归口的则归,能合并的则合并,能转产的则转产,尽可能使大多数企业继续维持生产和经营,以防止停工待工人员急剧增加。对于关、停的企业,以及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销的公司,要首先做好人员的安排,原则上,根据企业(公司)、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分级负责,一级管一级,建立人员安置的责任制。不得互相推诿,矛盾上交。力求使需要安置的人员,在本部门、本系统内得到妥善安排,

  五、要给予停工待工人员一定的生活保证。对于一时难于安置的停工待工人员,应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其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对于关闭、撤销和完全停工停产企业中的离退休职工,如未参加退休基金社会统筹的,应由企业发给离退休金。上述两类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和离退休金,企业因经济困难确实无法解决的,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帮助解决。

  六、要认真做好企业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要组织企业广大职工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正确认识当前形势和困难,树立过几年紧日子的思想,要教育大家看到特区发展的光明前景,提高克服困难的信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和新闻宣传部门要密切配合,动员、教育广大职工识大体、顾大局,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进一步发展外向型经济。在三资企业中,要做好劳资双方的工作,要教育和说服资方人员,慎重对待职工工资和福利问题,努力改善职工生产和生活条件。同时,行业之间、企业之间要发扬互助精神,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要积极支持有困难的企业,团结起来,共同克服困难。停工停产企业的领导和科室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公安、劳动、人事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帮助企业稳定职工队伍,及时收集、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如有停工待工人员申请游行示威或请愿,企业和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尽量劝阻,并及时向政府和公安部门报告。

  七、要切实加强对停工待工人员安置工作的领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1989]155号文的通知精神,各主管部门和集团(总)公司,要指定一名负责同志抓这项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宝安县、各管理区,对当前治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困难要有足够的估计,对新出现的待业职工问题,要高度重视。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沟通信息,掌握企业停工停产情况,对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措施,到现场去做工作,就地妥善处理,不要把矛盾上交。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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