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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1990]14号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组织、议事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组织、议事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法制工作,提高市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特区和宝安县各项行政事务的效能,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和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正常开展,特成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
第二条 法律顾问室为市政府的法律咨询机构。
第三条 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是:
(一)为深圳市的立法、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市政府借鉴香港和国外行政、经济方面法规的计划及其实施提出咨询意见,并在工作上进行协助;
(三)就深圳市的法制建设进行调查研究,主动征求、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并向市政府汇报;
(四)为市政府制定社会发展规划,确定重大项目的兴建、引进,以及经济活动中的其他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五)为市政府领导人在处理重大法律问题时提出法律意见;
(六)为市政府提出其他法律咨询服务。
第四条 法律顾问室设主任一人,法律顾问五至九人。
第五条 法律顾问室主任由深圳市法制局局长兼任。
法律顾问室主任主持全面工作,负责召集、主持法律顾问会议。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主持会议时,可委托深圳市法制局副局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法律顾问室秘书及其他事务工作,由深圳市法制局宣传咨询处负责。
第六条 法律顾问由市政府聘请法律界人士兼任;其中,香港法律界人士二至四人,深圳市法律界人士三至五人。
法律顾问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法律顾问会议分例会和特别会议两种。
法律顾问例会在每一季度的第一个月第一周星期二下午举行。
法律顾问特别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法律顾问可建议召开法律顾问特别会议。
第八条 法律顾问例会召开日期前五天,法律顾问室应将会议议程送达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特别会议召开前五天,法律顾问室应将会议日期、议程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各法律顾问。
第九条 法律顾问会议应有法律顾问半数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法律顾问会议不能召开时,可延期举行,但同一次会议只能延期两次。
法律顾问会议延期召开的通知,应在会议原定召开日期前两天送达各法律顾问。
第十条 法律顾问不能出席顾问会议时,须在会议召开日期前二天通知法律顾问室。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会议可邀请市政府领导、中共深圳市委员会领导或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会议应作出会议纪要。
法律顾问可对会议纪要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的经费由市财政拨款。所需经费,每年由法律顾问室提出预算,报市财政局核定拨给,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应随时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