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0年第1期(总第5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0年政府公报 > 1990年第1期(总第5期)

索 引 号:

分 类:国务院 省政府文件摘登

发布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0-03-30 17:09

名 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出国文艺团组管理的通知

文 号:粤府办[1990]10号

主 题 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出国文艺团组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0-03-30 【字体:

  一九九〇年一月三十一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文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出国文艺团组管理的通知》,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我省文艺团组和个人到外国和港澳地区演出(包括商业演出和有偿演出)、举办艺术展览、讲学及其他形式的文化交流活动,报省文化厅审核。审核后,派往港澳地区的团组和人员,报省政府征得新华社香港分社同意后审批;派往外国的团组和人员,由省政府上报文化部审批。粤府[1988]159号文件关于“派往国外的文化、艺术团组和人员,经营文化厅审核同意后,由五市一区报文化部审批”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洽谈和办理对外文化交流工作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对外承诺和擅自签约。

  三、非文化部门和没有对外文化交流任务的部门不得承办艺术团组和个人出国演出及艺术展览活动。

  四、中央联络部《关于工青妇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派遗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实施细则》(联文〔86〕132号)规定,“目前不宜组派中、小学生出国访问,如有特殊需要,组派少年儿童文艺团或参加野营等团出国,由团中央或全国妇联统筹安排,报中联部审批,各地不得自行联系和决定各市、各单位不得随意组织中小学生团组出访。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出国文艺团组管理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凡派出文艺团组到国外演出(包括商业演出和有偿演出),一律按归口管理程序报文化部审批。其中有些重要团组文化部将视情况报国务院审批。

  二、除已确定的项目经复审仍需出访外,近期不再安排艺术团组去美国、加拿大、法国、联邦德国等国家演出,对尚在上述国家演出的团组,请加强联系,了解动向,做好思想工作,确保全团人员安全回国。

  三、对出访的文艺团组人员应按中央、国务院和中组部的有关规定严格政审。出访艺术团组应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严格管理,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出访期间,应随时向我驻外使领馆请示汇报,在使领馆领导下工作。

  四、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的友好城市间交流中有关文艺团组出国项目,应一律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申办发电(89)8号文件精神办理。

  五、近来未经向归口管理审批部门报批,自行与外国签订访演合同的现象屡有发生。今后如再发生此类情况,文化部一律不予批准,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影响由签约单位承担。

  六、已发生外逃事件的文艺团组,其上级领导部门应认真负责地对这些团组进行整顿,总站经验教训,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我部。这类团组在未整顿好以前不宜再派出国。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