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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第8期(总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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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和实行生活补贴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0-12-31 【字体:

深府办[1990]1018号

  (1990年12月27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46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物价局关于提高民用燃料市场销售价格的规定,为进一步理顺液化石油气价格,促进企业发展,保证特区市场供应,市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提高特区民用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并相应增加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生活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计划用气改多种价格为统一价格。市煤气公司,由现行每瓶(每瓶15公斤,以下同)12元、15元、23元三种价格统一提高为26元;其他市属液化气企业,由现行每瓶23元提高为26元。调整价格后除可另向用户收取送气费外,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

  二、机关、团体、生产用气和居民超计划用气价格暂不调整。对这类用气今后仍按合理经营成本,加一定利润率的原则作价,报市工商局审批。管道气作价原则和审批权限也按此办法执行。

  三、这次调整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部分居民增加支出较多。为安定干部、职工生活,从一九九一年一月起,对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10元,资金渠道与原发放生活补贴相同。

  四、原南头区、蛇口区和沙头角区的区属液化石油气企业,因经营条件、费用水平等存在一定差异,价格不统一,原已规定由各区政府统一管理,这次原则上不作统一提价。如确需调整,由各工商分局根据市工商局规定的作价原则,在严格核实成本的基础上,按保本的原则制定价格,报各区政府批准执行,并抄报市工商局备案。

  宝安县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由宝安县物价局参照特区水平制定,报县政府审批执行,并抄报市工商局备案。

  五、液化石油气是人民生活必需品,各级物价检查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液化石油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凡擅自提价,或增加其他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或自行减少居民计划用气量,克扣瓶装气重量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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