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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第8期(总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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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0-12-31 16:22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发展局等四单位关于进一步整顿我市医药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0]959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发展局等四单位关于进一步整顿我市医药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0-12-31 【字体:

  (1990年12月7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经济发展局、卫生局、工商局、医药行业协会《关于进一步整顿我市医药市场的怠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整顿我市医药市场的意见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及其省政府粤府[1990]62号文件,国务院国发[1990]29号文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特区医药实际情况,提出整顿我市医药行业的意见:

  一、整顿的目的

  为了切实贯彻《药品管理法》和国家有关医药生产,经营的方针,加强对我市医药行业的管理,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查处伪劣药品,确保我市药品生产经营健康发展,出口创汇稳定提高,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二、加强医药行业整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做好医药整顿管理工作,成立深圳市医药整顿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领导全市医药行业整顿管理工作,由市府办公厅主任杨传耕,经济发展局叶连捷,卫生局栾力,工商管理局丘淑明,深圳市医药行业协会辜金生组成领导小组,组长杨传耕。下设深圳市医药整顿管理办公室(设在深南东路医药大厦1008室市医药行业协会内),办公室工作人员由上述有关部门派人组成。叶连捷任主任,辜金生任副主任。

  三、整顿管理的范围和要求

  各医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办理登记,换领证照,为此要求:

  (一)不论是市属、内联、中外合资、独资的企业,凡生产经营药品的及从事药品零售的单位及个人,都应主动到医药整顿管理办公室登记。并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向医药主管部门申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凡无《合格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准生产、经营药品。

  (二)药品批发业务主要由国营医药商业部门经营。其它的国营企业需经营药品批发业务的,须向市医药管理部门申请,经市政府批准才可经营批发业务。未经批准的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

  (三)经国家、省和市批准经营药品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和省、市区、国家各部委的医药业务部门在深圳开办医药工商企业,同样要按《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领取《合格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四)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药品零售也必须符合上述有关条件规定,并按程序申请“三证”。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不得经营血液制品,生物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五)药品经营者所需货源和医疗单位购进药品,必须向有“三证”的工商企业进货,不得从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药品,不得收购和销售未经国家口岸药检所检验的进口药品。

  (六)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准从事转手倒买或批发其它企业的药品。其生产药品销售对象主要是国家商业批发企业。

  (七)批准筹建的生产企业,必须积极筹建办厂,争取早投产。建厂期间不能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八)药品经营单位和个体零售户,必须按医药管理部门确定的地点和核定的目录品种、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地点和超越经营范围。

  (九)药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工作,严禁制造、销售伪劣药品。

  (十)医药生产、经营者及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不得随意提价,定价。

  (十一)个体开业医生兼营药品的,同样需办领证照,照章纳税,不得以医为名,变相经营药品。

  (十二)严禁兽药经营单位经营人用药品。

  (十三)各医药生产经营单位在年底前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申领三证,要由工商局重新调整或取消其药品生产、经营的范围。

  (十四)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医药管理部门协同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家物价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为了根本解决深圳市医药管理及归口问题,理顺我市医药上下左右的关系,指导和帮助医药企业发展生产,搞活经营,促进技术进步,加强行业发展规划的实施,在市医药行业协会增挂“深圳市医药管理办公室”。办公室的领导由经济发展局领导兼任,在经济发展局领导下行使医药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能,这样名称与行使的权力相一致,符合行政诉讼法要求,也可与国家、省的医药管理机构对口,接受上级对口厅、局(公司)的指导。切实履行管理医药职责,对企业实行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的职能,帮助企业发展生产,搞活经营,增强后劲。同时也有利于医药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强化医药生产经营工作管理。办公室将按照市经济发展局给市政府的深经发[1990]226号请示所提出的职能范围进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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