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0年政府公报 > 1990年第8期(总第12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0-12-31 16:18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广东省认定高技术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0]985号
主 题 词:
(1990年12月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统一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依靠科技进步创造“深圳效益”。现将《广东省认定高技术企业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深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细节请迳与市科委联系。
广东省认定高技术企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火炬计划”,有计划地扶植发展一批优秀的高技术企业,开发高技术产品,参与国际竞争,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关于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〇年广东省高技术、新技术产业开发计划(简称“火炬”计划)实施纲要的报告的通知》(粤府办〔1988〕144号)精神,参照国家科委《关于高技术、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暂行规定》((88)国科发工字579号),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高技术包括:微电子、计算机技术及产品;信息技术及产品;新材料技术及产品;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产品;生物技术及产品;空间技术、海洋技术及产品;激光技术及产品;核应用技术及产品;机电一体化产品以及能产生高效益又需国家扶持发展的其它高技术产品。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高技术产品”,是指符合第二条所规定的技术领域,并达到若干标准的产品。这些标准是:
一、符合下列三项中之一项者。
1、首次应用新科学原理生产的产品,即在国际上或国内或省内首次把某一最新的科学发现、理论、定律等应用于生产的新产品。
2、首次应用最新的工艺技术生产的产品,即在国内或省内首次应用我国独创的新工艺或采用国际上八十年代应用的最新工艺,并使产品质量、功能、劳动生产效率、成本等有显著改进的产品。
3、国内或省内首次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新的生物品种,并使产品质量或功能或劳动生产效率、成本有显著改进的产品。
二、达到国际上八十年代技术先进水平。
三、符合标准或技术先进国家标准。若无国际标准,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达到国家、专业、地方或企业标准。
第四条 高技术产品的认定须根据国家科委和省科委不定期发布的高技术产品分类目录,组织专家评议。尚未列入目录的,须报经省科委批准后组织专家评议确认。凡经过省科委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的商技术产品,可不另行组织评议。
第五条 从市高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并基本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企业,可以中请成为“高技术企业”。
高技术企业区分为开发型与生产型两类:
开发型企业在研究、开发方而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主要依靠企业本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者应用企业外的科技成果进行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来形成生产能力;
生产型企业主要依靠引进国内外成熟技术设备、生产线来形成高技术产品的规模生产能力。
第六条 开发型高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1、高技术产品的产值(或销售额)应占企业总产值(或销售额的)的50%以上;
2、企业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40%以上;从事高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5%以上;
3、每年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与企业总销售额的比例在10%以上;
4、预期在三年内可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产值,劳动生产率10万元以上,出口或替代进口产品占30%以上;
5、具有现代化管理的意识、组织、措施、方法,并在实践上证实符合民主、科学管理的要求。
某些特殊类型的企业,可参照上述标准,制定相应的指标。
第七条 生产型高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1、高技术产品的产值(或销售额)应占企业总产值(或总销售额)的50%以上;
2、企业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3、每年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占总销售额的3%以上;
4、年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劳动生产率20万元以上,出口或替代进口产品占30%以上;
5、在生产、技术、质量、经营管理上应规范化,基本达到二级企业以上的水平。
第八条 广东省高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是:
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由企业自愿申请,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上报所在地计划单列市(广州、深圳)省辖市科委,由市科委组成有三名以上高级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参加的专家小组(一般七人)进行审核,确认后由省科委下达批准文件,报国家科委备案。
高技术开发区和计划单列市以外的企业,由企业自愿申请,按隶属关系,经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科委,由市科委组织审查,省科委会同省直主管部门批准,下达批准文件,报国家科委备案。
省直主管部门直属企业,由企业自愿申请,省直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省科委批准,下达批准文件,报国家科委备案。
计划单列市(广州、深圳)的高技术企业,由企业自愿申请,按隶属关系,经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科委,经专家评议后由市科委批准,省科委下达批准文件,报国家科委备案。
第九条 凡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为广东省高技术企业者,须报送如下资料(一式七份):
1、广东省认定高技术企业申请书;
2、广东省认定高技术企业申报表;
3、企业产品细目表;
4、企业概况报告;
5、其它证明文件(包括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检测、技术鉴定等)。
广东省认定高技术企业申请书、广东省认定高技术企业申报表、企业产品细目表等由省科委统一制订。
第十条 各市科委每年在四月份、十月份接受企业申请,在五月底、十一月底评议审查完毕,上报省科委审批公布。并作为执行有关政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已批准的广东省高技术企业,每年应向省科委报送高技术企业统计表。
第十二条 对于已认定的广东省高技术企业,每三年由省科委组织复查一次,不合标准的可取消其《广东省技术企业》资格。如经过努力,达到高技术企业标准,可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各种经济类型、各种隶属关系的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企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各市科委可根据本办法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