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0年第7期(总第11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0年政府公报 > 1990年第7期(总第11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0-11-30 16:49

名 称:关于加强我市石油市场管理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0〕825号

主 题 词:

关于加强我市石油市场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0-11-30 【字体:

  (一九九〇年十一月五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石油成品油是重要的战略物资和生产资料,又是国家严格控制的商品。为了加强对石油成品油的管理,保证我市生产生活的需要,特对我市石油市场的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凡经营石油、煤气(加油站、煤气站)项目必须统一由经发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含宝安县)不得自行审批。

  二、要严格执行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境外车辆汽、柴油供应价格及具体办法的通知》(深府办〔1990〕773号),各有关经营单位不得自行降低或提高汽、柴油港币销售价格,不得改变供应办法。最近发现有的单位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挂牌价格的倾销现象,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各销售点必须开具注明港币销售价格的发票,实行单独列账和统计,否则按违反财税纪律论处。

  三、对成品油市场要进行清理整顿,加强管理。要坚决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的成品油经营点;凡个体户经营成品油的,应收回其营业执照;对承包给个人的加油站(点),必须立即收回,交由国营或供销社经营;对外商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成品油的油站,原则上不再增加。对不符合市经发局、计划局、工商局深经发〔1990〕185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必须立即停止成品油的经营业务,按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四、加强对进口原油、成品油的管理。今后,凡经批准有原油进口、加工经营权的单位,在内地加工的成品油以及经批准进口的成品油应优先安排满足市内供应。

  五、为了及时掌握我市石油购销动态,凡是在深圳(包括宝安县)注册的年销一万吨以上的成品油经营企业,都必须填报石油商品购、销、存情况报表,按时报送市经发局市场处(表格和汇报时间由经发局另行通知)。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