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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第7期(总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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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0-11-30 【字体:

深府〔1990〕353号

  (一九九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深圳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向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收费单位,是指独立核算、独立建账的主管部门和其下属单位。

  第三条  收费单位必须向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严格按《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条  收费单位领取《许可证》后,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注册。除公路养路费、过桥费、过渡费、船道养护费、船舶港务费、货物港务费、码头使用费、交通运输管理费、排污费经市财政局批准使用专用票据外,其他收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收费票据领、用、存、销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纳入财政管理。财政部门应根据收费单位的性质和收支情况,确定其财务管理办法:

  (一)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的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单位不得留用。对于用收费收入解决单位相应的必要开支,报财政部门核定后,由财政部门作为专项支出另行拨款。

  (二)属差额预算拨款单位的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单位原用收费收入解决事业支出的,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差额补贴和收费收入情况,在其上缴收入中拨回部分,作为经费支出补贴。

  (三)属自收自支单位的收费收入,由财政部门核定单位全年支出数后,收大于支部分,一律上缴财政。其收费收入并采取由同级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方式管理。

  第六条  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按不同的收费项目设立帐册,及时逐项登记入账,并按季向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报送收支报表。按规定上缴财政的收入,必须按季结算,于每季度终了后十天内,将款项及时上缴,允许留用和财政拨补的收费收入,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年终如有结余,由财政部门审批结转下年使用。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不得违反制度规定扩大福利、滥发奖金、津贴和实物。允许留用和财政拨补的收费收入,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开支范围外,应用于:

  (一)不纳入国家经费预算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和办公费用等。

  (二)因加强收费管理必须雇请的临时工工资、补贴等。

  (三)勘查作业人员的补贴。

  (四)证照票据的印刷费和运输费。

  (五)本专业人员的培训费、资料费以及有关会议费等。

  (六)因收费而必需的专业设备购置费和宣传费。

  (七)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上述费用的开支标准参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各行政本业性收费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批复。

  第九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财政部门收缴该项收费全年收入或扣拨其单位的正常经费,并按违反财政法规论处。

  第十条  各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〇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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