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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0-11-30 16:45
名 称:印发《关于对股权转让征税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 号:深府〔1990〕352号
主 题 词:
(一九九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关于对股权转让征税的补充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股权转让征税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对股票市场和股权收益税收的征收管理,促进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对股权转让征税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在深圳市内书立股权转让书据(包括上市股票和企业内部发行的股票在买卖、继承、赠与、分割等所立的书据)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转让时证券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由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分别依千分之六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属买卖的股票由买卖双方分别贴花;属继承、赠与、分割的股票,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赠与人与受赠人、分割后的各方,按转让书据所载金额分别贴花。办理股权转让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责任,并由其代征代缴印花税税款。
二、本补充规定从一九九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执行。
本补充规定由深圳市税务局负责解释。过去的规定与本补充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