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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1990〕345号
(一九九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过程中,拆除违章建筑取得了可喜成绩,这对改善城市环境、美化市容市貌和提高城市卫生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项工作由于时间短,工作量大,且拆除的范围仅限于重点地区和主要路段,全市范围内的全面清拆工作尚未展开,还有不少违章建筑死角尚未扫除,乱搭乱建现象仍然存在,为了进一步拆除违章建筑,巩固和发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防止已拆违章建筑的死灰复燃,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贯彻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章建筑,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通告》(深府通〔1990〕4号)和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拆除违章建筑,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通知》(深府办〔1990〕558号),各区和被授权单位原已成立的拆除违章建筑办公室要继续开展工作,组织机构和人员不能撤。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要分工一名领导负责,加强对拆除违章建筑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指挥。
二、拆除违章建筑工作仍向各区和被授权单位组织进行,要继续坚持“块块负责、条条保证”的原则,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各区(县)、街道办事处(镇)、居(村)委会要加强监督管理,凡是在辖区内出现违章建筑的,一律由各自的责任单位负责拆除;凡是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出现违章建筑的,应责令该建设用地单位进行拆除。拒不执行者,由市国土局收回建设用地;凡是在政府尚未征用的农村历史用地范围内出现的违章建筑,有关部门应责成当地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镇)和村委进行拆除。对屡禁不止的,由市政府将地收归国家所有,由市、区政府直接控制土地。
三、各区及责任单位对所辖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要进行一项彻底的清理。凡是没有合法审批手续,或是虽有合法审批手续,但使用期超过两年又未重新办理有关手续的临时建筑,都属清理对象。各单位要在摸好底子的前提下,制定出拆除方案。凡是违章建筑要一个不漏地拆除掉。有些种养场如确需保留,必须经过合法审批单位同意,并经过整改后方可保留。对一些有合法审批手续而保留不拆的临时建筑,特别是一些商业服务行业的门店的容貌、招牌、橱窗等,要进行认真的整治,使之保持整洁干净。
四、拆除违章建筑,要重点搞好整治,尤其是抓好条条块块中的“块块”整治问题,做到拆除一片,整治一片,绿化一片,使违章者无空隙可钻。凡是绿化带、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现有绿化带、绿化用地内的违章建筑,应全部拆除。拆除后,能绿化的即绿化,暂不能绿化的,既不准乱搭乱建,也不准批准搭建。
五、对新出现的违章建筑,一经发现,立即拆除。各级要加强监督执法,监察队伍要认真履行职责。
六、继续做好拆除违章建筑中的配合和协调工作,加强条块之间、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公安部门要抓紧清理“三无”人员,维持好拆除现场的秩序;工商、卫生部门对利用违章建筑进行营业的单位和个人,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今后,对在特区农村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未经区城建部门批准,在特区农村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未经市建设局批准的临时商业性建筑,工商和卫生部门一律不发给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七、为了解决广大市民的生活需要,可在有规划、按标准的前提下统一搭建一些临时性商业网点,各区可将规划方案报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以后,发给临时建筑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现有的临时建筑,可由工商部门牵头,城建、卫生、城管、区参加,到现场办公,一条街一条街的进行检查,确定该拆的拆,该搬迁的搬迁。对经批准保留的临时建筑,原则上按管辖范围由各区负责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搭建,并实施管理,同时设置必要的治安、工商、税务和卫生管理网点,使之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
八、要加强城建管理监察队伍的建设,充实城建管理监察队伍力量。各城建监察队伍必须加强监察,从严执法,同时,要加强学习,提高政策水平,增强依法办事的观念,严禁以权谋私,违者应严肃处理。
九、为了有效地制止乱搭乱边的现象,市和区的国土、城建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今后,对零星的商业性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原则上不批,个别确实必需的,应在按规划的前提下审批,不得越权乱批,违者将追究责任,对其他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也必须从严控制、从严掌握,不得妨碍城市规划,影响城市环境和市容市貌。对那些违章搭建并出租谋利或擅自出租土地乱搭建谋利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处理。
十、要加强宣传教育,使群众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和规定,把群众发动起来,揭露矛盾,抓好典型,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力量,形成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