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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5-02-10 15:02

名 称: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信息(第三期)3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信息(第三期)3

信息来源: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5-02-10 15:02 【字体:

序号

违法企业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姓名、职
务、身份
证号码

主要违法
违规行为

处罚
依据

处罚
结果

公布
期限

涉案产品信息

案情简介

产品
名称

标识

批准
文号

生产
许可
证号

1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众生堂大药房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三围社区北三巷141

魏志强 企业负责人441522xxxxxxxx

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1、责令停业整顿30日;
2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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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众生堂大药房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深圳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众生堂大药房处:1、责令停业整顿30日;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处罚。

2

深圳市保生堂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石岩园美店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园美社区园岭大道23102

杨兰 企业负责人510524xxxxxxxx

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1、责令停业整顿30日;
2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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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生堂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石岩园美店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深圳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深圳市保生堂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石岩园美店处:1、责令停业整顿30日;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处罚。

3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真情平价药房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岗社区松岗大道大洋工业区(雅时厂)108

吕永贤 企业负责人 440922xxxxxxxx

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1、责令停业整顿30日;
2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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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真情平价药房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深圳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真情平价药房处:1、责令停业整顿30日;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处罚。

4

深圳市健鹏医药有限公司新和分店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蚝业路39-11

曾庆忠 法人代表 441522xxxxxxxx

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1、责令停业整顿30日;
2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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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健鹏医药有限公司新和分店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深圳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深圳市健鹏医药有限公司新和分店处:1、责令停业整顿30日;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处罚。

5

广东国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深圳龙兴分店

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龙田社区龙兴北路92-2-4

 陈伟塔 店长
441581xxxxxxxx

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1、责令停业整顿30日;
2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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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深圳龙兴分店逾期未申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且已因同样案由被我局处罚,此次违法属于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1、责令停业整顿30日;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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