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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2-09-24 10:25
名 称:深圳市宝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宝安区、罗湖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根据《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办对宝安区22家行政执法主体、罗湖区11家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根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深圳市宝安区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1〕11号),深圳市宝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族、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民族、宗教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区委区政府办公大楼7楼
咨询电话:29998335;投诉电话:29998335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二)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三)宗教事务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五)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六)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