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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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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2-09-24 10:29

名 称:深圳市宝安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宝安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信息来源:市法制办 信息提供日期:2012-09-24 【字体: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宝安区、罗湖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根据《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办对宝安区22家行政执法主体、罗湖区11家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组织部(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1〕9号),深圳市宝安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对深圳市宝安区事业单位遵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抽逃开办资金,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登记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以及未经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其他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区委区政府办公大楼7楼704室

  咨询和投诉电话:29996382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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