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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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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6-08-31 19:52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的公告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的公告

信息来源:市法制办 信息提供日期:2016-08-31 【字体: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8月3日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光明新区范围内行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不含行政强制)。现将委托行政执法的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要职责和权限

  受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委托(委托期限为2014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5日),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光明新区范围内行使下列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不含行政强制):

  (一)依法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定、服务业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对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等行为进行查处;

  (三)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四)对拒缴、拖缴、欠缴排污费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行使的其他环保行政处罚权。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五)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六)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七)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八)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九)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

  (十)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十一)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十二)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十三)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96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7756420

  (二)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广场路1号光明新区管委会

  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821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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