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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9-16 16:15

名 称:关于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3-09-16 16:15 【字体:

深价规〔20082

各物价分局,各区建设(住宅)局,各物业产权单位和个人、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加强我市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日常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全市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日常维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自200811日起,“本体维修基金”已更名为“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业主交纳日常维修资金的标准暂维持原本体维修基金的标准不变。即:带电梯的物业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5元;不带电梯的物业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5元。

  三、《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授权市政府在该条例实施后12个月内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在该办法颁布实施前,日常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物价局、原深圳市住宅局关于本体维修基金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〇〇八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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