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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听证人、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听证事项承办人的近亲属;
(二)是听证陈述人或者听证陈述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听证事项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
(四)与听证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