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平台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问答平台

哪些人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信息来源:深圳市民政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2-08-15 11:11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答:《慈善法》第十六条对慈善组织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作了限制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政策法规

触碰右侧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