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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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受理市管在建水务工程复产复工报备工作的通告

信息来源:市水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0-02-1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疫情防控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详见附件1)《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关于严格落实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工作的补充通知》(深肺炎防控组〔2020〕7号,详见附件2)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市管在建水务工程复产复工报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备对象

  拟复产复工的市管在建水务工程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需满足疫情防控条件,经报备核查同意后方可复工。

  二、受理部门

  市水务局建设管理处。

  三、申请时限

  施工单位须在复产复工前至少提前5日(自然日)提出申请。

  四、需提交的材料

  (一)《复产复工备案表》,施工单位对照复产复工条件“四个到位”(详见附件1)开展对照自查,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并填写落实情况;

  (二)《疫情防控承诺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详见附件1)。

  五、报备程序

  (一)受理时间及方式

  1.受理时间:2月4日24时起开始受理。

  2.受理方式:施工单位将申请材料盖章后扫描为PDF文件发送至jac@swj.sz.gov.cn信箱。

  (二)组织核查

  1.审核材料。市水务局建设管理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备的,应在1日内通过OA系统转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组织现场核查;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接到报备材料4日(自然日)内组织现场核查。

  2.现场核查。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市管在建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为主体,组织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项目所在辖区的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安排的疾病防控专业人员或经培训、具备现场核查能力的人员,一起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复产复工的现场核查,由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安排的疾病防控专业人员出具专业审核意见。现场核查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由本部门盖章,并由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将《企业复产复工备案表》反馈给市水务局建设管理处,再由市水务局建设管理处通过电子邮件等快捷便利方式反馈申请企业,同时反馈至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专此通告。

  附件:1.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

  2.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关于严格落实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工作的补充通知》(深肺炎防控组〔2020〕7 号。

  深圳市水务局

  2020年2月4日

  (联系人:龙工,电话:83071640、1598674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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