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指引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疫情防控,深圳在行动 > 政策指引

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版)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信息提供日期:2020-02-07 23:53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各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现将《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

  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版)

  为加强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社区防控工作,严格精准管控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最大限度控制移动性传染源,严防社区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隔离对象与期限

  (一)隔离对象。

  1.14天内有湖北旅行或居住史,未与病例(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且未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不适症状的人员。

  2.其他经医务人员评估认为需要居家隔离的人员。

  (二)隔离期限。

  以隔离对象抵达深圳的日期为起点,无法提供证明凭证的,以登记日期为起点,持续14天。

  二、实施主体

  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工作由社区综合党委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

  社区综合党委应根据本社区实际,牵头组建由社区党员、社区工作人员、社康机构医务人员、社区民警、物业管理人员、社区志愿者等多方力量组成的社区基层防控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工作,形成社区综合党委统一领导下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鼓励社区居民和志愿者积极参与。

  工作小组执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值班电话向社区公开。

  三、工作规范

  (一)《居家防控指南》(详见附件1)。

  (二)《工作人员防护要求》(详见附件2)。

  (三)《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3)。

  (四)《解除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详见附件4)。

  (五)《居家隔离告示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参考样式》(详见附件5)。

  (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流程图》(详见附件6)。

  四、工作程序

  (一)人员登记(责任主体:社区综合党委)。

  1.社区综合党委组织工作小组相关人员根据辖区派出所等单位提供的名单开展前期摸排、登记工作,并将需要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名单共享给社康机构和辖区派出所。

  2.辖区派出所要利用人口地理大数据分析技术等手段收集湖北来深人员名单,并共享给社区工作站用于排查、登记。

  (二)实施隔离(责任主体:社区综合党委)。

  1. 社区综合党委组织工作小组相关人员与隔离对象见面,告知实施居家隔离的目的、依据、注意事项、隔离期限和相关法律后果,要求隔离对象签收《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告知承诺书》,向其发放《居家防控指南》和有关健康宣传资料。

  2.上门访视人员应按照《工作人员防护要求》做好防护工作,随身携带相关文书、体温测量器、便携式消毒剂等工作和防护用品。

  3.隔离对象无体温计、口罩、消毒剂的,社区工作站应予以协助提供。

  4.社区医务人员应对隔离对象进行一次腋下体温测量,开展健康教育,评估居家隔离条件,指导做好居家消毒、家庭成员防护、体温测量和健康观察等工作。

  5.有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或城中村,工作小组应将工作小组名单以及隔离对象的姓名、房号、隔离时间等信息通报给物业管理公司,督促其配合工作小组做好住宅小区、城中村消毒防护工作,共同监督隔离对象遵守居家隔离要求、掌握其行踪并及时向工作小组报告。

  6.无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或城中村,由社区综合党委安排专人或鼓励居民和志愿者参与,做好上述工作。

  (三)隔离告示和管控(责任主体:社区综合党委)。

  1.隔离告示。在隔离对象的住所门口醒目位置张贴隔离告示。

  2.隔离管控。对于隔离对象居住场所无其他共同居住人员,或全户人员均需隔离观察的,在告知其有关要求后,可采取如下管控措施之一:

  (1)在隔离对象住所大门处张贴“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张贴应横跨覆盖开门侧的门缝,不盖公章。因送餐、收集垃圾等需要开门的,开门后由工作人员重新张贴。

  (2)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在隔离观察对象住所大门处安装门磁报警器、监控视频、提供并要求隔离对象佩戴电子手环等方式,加强行踪管理。

  (四)健康监测(责任主体:社康机构)。

  1.社康机构可通过上门或者微信、电话、i深圳APP等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对隔离对象开展健康监测。指导隔离对象每日早晚各测量一次体温,询问其健康状况,重点询问是否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如出现上述可疑症状,应上门访视,测量腋下体温;确认发热的,应立即通知120急救车,将隔离对象转运至就近的发热门诊。

  2.社康机构每天向隔离对象询问其共同居住者的健康状况。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应上门访视;确认发热的,应立即通知120急救车,将隔离对象及有症状的共同居住者转运至就近的发热门诊。

  3.工作小组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等发现隔离对象或共同居住者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应立即通知社区医务人员。

  (五)解除隔离(责任主体:社区综合党委)。

  1.隔离期满14天后,社区工作人员与社区医务人员开展上门访视。社区医务人员应对其进行腋下体温测量和健康评估。无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确认解除医学观察。

  2.社区工作人员向其发放《解除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并告知社区民警和物业管理公司。

  五、保障措施

  (一)生活保障(责任主体:社区综合党委)。

  1.社区综合党委应组织专门力量为隔离对象提供基本生活需求保障服务。居家隔离人员确有需要的,社区工作站应为隔离对象提供送餐、代买生活物资、送货到家等服务。

  2. 社区综合党委应统筹安排设置防疫专用垃圾桶,指定专人每天定时收集隔离对象的生活(医疗)垃圾,做好垃圾桶、垃圾堆放场所的消毒以及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行踪管理(责任主体:辖区派出所)。

  1.社区民警负责隔离对象的行踪管理,会同物业管理公司管控隔离对象外出,监督其不得接受非共同生活成员之外的其他人员探视。

  2.隔离对象未经社区工作站批准擅自外出或接受探视的,先由物业管理公司协同业主委员会进行劝阻,拒不配合的,通知社区民警予以警告和制止。警告和制止无效的,由社区民警通知、移送并协助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送集中隔离观察。

  3.确有需要外出的,社区民警应陪同其出行,监控其行踪。

  4.擅自出行去向不明的,社区民警要采取必要手段查找人员,追回后送集中隔离,隔离时间重新起算。

  (三)核酸检测(责任主体: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1.各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隔离人员的核酸检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根据《广东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四种重点人群管理指引的通知》(粤卫应急函〔2020〕 19 号)《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的通知》(粤防疫指办明电〔2020〕9号)和采样、检测能力,采集隔离人员的鼻咽拭子,送本单位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2.工作小组应协助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入户开展鼻咽拭子样本采集工作。

  3.核酸检测结果由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通过街道办事处、社康机构举办医院和辖区派出所通报至工作小组。

  (四)疫情处置(责任主体: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隔离对象及其共同居住者诊断为疑似或确诊病例的,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做好病人转运、密切接触者管理和终末消毒工作。工作小组应予以协助。

  六、信息报送

  1.社区工作站负责填报《湖北来深人员健康登记表》和《深圳市社区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统计表》(详见《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附件1和附件3),并报送至街道防疫领导小组办公室。

  2.社康机构负责填报《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信息记录表》(详见《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基层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版)的通知》的附件1),并逐级报送至所属医院、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附件:1.居家防控指南

  2.工作人员防护要求

  3.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告知承诺书

  4.解除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

  5.居家隔离告示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参考样式

  6.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流程图

附件1

  居家防控指南

  一、居住要求

  (一)居住要求。

  1.隔离对象需住在通风良好的单人房间,家庭成员应生活在不同房间,如果条件不允许,应至少保持1米距离,分床睡。

  2.隔离对象要限制活动空间,有条件者使用单独厨房和卫生间,如果条件不允许,应确保共用的空间(如厨房、卫生间)通风良好(保持窗户持续开放)。

  3.隔离对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并拒绝一切探视。

  (二)物品要求。

  居家隔离必备物品包括:体温计、口罩、带盖垃圾桶、若干密封垃圾袋、清理痰液等的多层不透水纸巾、含氯或酒精的消毒剂或湿纸巾及水杯、水瓶、被褥等日常用品。

  (三)照护要求。

  最好固定一位家庭成员照顾,照护者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且没有慢性疾病。

  二、防护要求

  (一)隔离对象防护。

  1.日常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4个小时或口罩潮湿后更换。

  2.注意咳嗽礼仪和手卫生。咳嗽、吐痰或者打喷嚏时用纸巾遮掩口鼻或采用肘护,在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应立即使用流动水和洗手液洗手。

  3.设置套有塑料袋并加盖的专用垃圾桶。使用过的纸巾、口罩、手套以及其他废物都应该放置到隔离对象房间的专用垃圾桶,垃圾桶需每天清理,清理前用含氯消毒液(有效氯浓度500mg/L~1000mg/L)喷洒或浇洒垃圾至完全湿润,然后扎紧塑料袋口,并标记为污染物,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存放。

  4.生活用品实行专人专用,单独洗涤消毒处理。

  5.出现如下症状时应立即通知健康管理负责人:(1)发热(腋下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2)出现呼吸困难(包括活动后加重的胸闷、憋气、气短),(3)出现意识问题(包括嗜睡、说胡话、分不清昼夜等),(4)腹泻,(5)其他家庭成员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可疑症状,(6)其他可疑症状。

  6.其他相关要求。

  (二)照顾者防护。

  1.不与隔离对象共用生活用品、餐具等,避免间接传染。

  2.与隔离对象在同一房间时,应该佩戴与面部严密贴合的医用外科口罩,如果口罩变湿或是变脏,应立即更换,并用流动水和洗手液洗手。

  3.随时保持手卫生,避免直接接触隔离对象身体分泌物,特别是痰液和粪便,使用一次性手套处理隔离对象的尿便和其他废物,摘掉手套后也需要洗手。

  4.每天测量体温观察自身健康状况,若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请及时通知健康管理负责人。

  5.其他相关要求。

  三、消毒要求

  (一)预防性消毒要求。

  1.台面、门把手、电话机、开关、热水壶、洗手盆、坐便器等日常可能接触使用的物品表面,每天至少用75%酒精或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250mg/L~500mg/L)擦拭一次,后用清水洗净。

  2.地面表面,每天用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250mg/L~500mg/L)进行湿式拖地。

  3.日常的织物(如毛巾、衣物、被罩等)用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250mg/L~500mg/L)浸泡1小时,或采用煮沸15分钟消毒。

  4.对耐热的物品,如食具、茶具等可煮沸15分钟或用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250mg/L~500mg/L)浸泡30分钟后,用清水漂洗干净。

  (二)随时消毒要求。

  1.隔离对象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时,排出的污染物需实行随时消毒。

  2.呕吐物、排泄物、分泌物可采用专门容器收集,用

  84消毒液(有效氯5%)按污物与消毒液为1∶5的比例混合作用2小时后排下水道。

  3.如呕吐物、排泄物、分泌物等污染物直接污染地面,

  可用干毛巾直接覆盖污染物,用1∶1稀释的84消毒液浇透作用30分钟后包裹去除污染物,再用1∶100稀释的84消毒液擦(拖)布擦(拖)拭被污染表面及其周围(消毒范围为呕吐物周围2米,建议擦拭2遍)。

  4.随时消毒时开窗通风或用排风扇等进行机械通风。

  5.处理污染物前应戴医用口罩和橡胶手套,处理完毕应及时淋浴,更换衣服。

附件2

  工作人员防护要求

  (一)对隔离对象实行远程访视时(电话、微信视频等),无需个人防护。开展家庭访视时,正确穿戴工作帽、外科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工作服、一次性隔离衣,需每班更换,污染、破损时随时更换;访视时应向隔离对象开展咳嗽礼仪和手卫生等健康宣教。

  (二)需要采集呼吸道标本时,加戴护目镜或防护面屏,外科口罩更换为医用防护口罩,戴乳胶手套。

  (三)一般情况下与隔离对象接触时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

  (四)现场随访及采样时尽量保持房间通风良好,隔离对象应处于下风向。

  (五)需要为隔离对象检查而产生密切接触时,可加戴乳胶手套,检查完后脱手套进行手消毒,更换一次性隔离衣。

  (六)接触隔离对象前后或离开住所时,进行手卫生操作,用含酒精速干消毒剂揉搓双手至干,不要用手接触自己的皮肤、眼睛、口鼻等,必须接触时先进行手卫生操作。

  (七)不重复使用外科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口罩潮湿、污染时随时更换。

  (八)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随访者至少须随时携带:《居家防控指南》、速干手消毒剂、护目镜或防护面屏、乳胶手套、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一次性隔离衣、医疗废物收集袋。

  (九)随访中产生的医疗废物随身带回,并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附件3

  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告知承诺书

先生(女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对您进行为期14天的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隔离期间,请您严格遵守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有关规定,具体事项告知如下:

  一、由社区工作站、社康机构、社区民警组成的“三位一体”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您的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您如有任何需求,可以与相关负责人联系。

  居家隔离负责人: 联系方式: 

  健康管理负责人: 联系方式:

  社区民警负责人: 联系方式:

  二、在您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社区工作站会为您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相关需求可联系您的居家隔离负责人。 

  三、请严格按照《居家防控指南》要求做好居家隔离,做好个人及共同居住者的防护措施,配合做好隔离医学观察、采样检测、体检等医学措施。

  四、请您每天早晚各测量一次自己的体温,并于每日18∶00时前将相关健康信息告知您的健康管理负责人或者通过i深圳APP上报。若您或共同居住者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时,请立即向您的健康管理负责人反馈。

  五、在隔离期间,您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谢绝会客,并不得擅自外出。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的,经社区工作站批准,在社区民警的陪同下方可外出。

  (二)不擅自传播、不瞒报、不谎报、不迟报疫情等相关信息。

  (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开展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将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由相关部门实施集中隔离。

  (一)妨碍“三位一体”工作小组依法开展工作的。

  (二)擅自外出。

  (三)不配合做好隔离医学观察、采样检测、体检等医学措施。

  (四)故意隐瞒、编造旅行史、接触史、身体状况等信息。

  (五)其他不配合执行预防和控制措施的行为。

  此告知书可作为请假凭证。

  感谢您的配合,祝您身体健康!

  深圳市 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 月 日

  以上内容本人均已知悉,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相关规定,接受并执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 诺 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承诺日期:

附件4

  解除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

  先生(女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经社区基层防控工作小组评估后,决定自 年 月 日起解除对您进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您在此期间给予我们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此告知书可作为复工/复学凭证。

  深圳市 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 月 日

附件5

2.jpg

附件6

4.jpg


触碰右侧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