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4月21日,我局对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梅沙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梅沙街道办)送审的大梅沙、小梅沙工作站及滨海社区工作站走道及办公楼照明节能改造项目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期间建设单位补充提供了竣工结、决算资料。审计工作得到该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审计实施工作进展比较顺利。审计过程中查阅了该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资料和报表、账册、会计凭证及合同等资料。梅沙街道办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深圳市盐田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大梅沙、小梅沙工作站及滨海社区工作站走道及办公楼照明节能改造项目经深盐发改投〔2012〕170号文批准立项,计划投资28万元,资金来源为区财政,项目建设单位是梅沙街道办。工程于2013年9月23日开工,2013年9月29日竣工,2013年12月27日通过验收,质量验收等级为合格。
二、审计结果和审计评价
(一)审计结果
该项目竣工决算送审金额为183,752.39元。经审计,审定金额为153,952.09元,本次决算审计核减29,800.30元,核减率16.22%,详见附件。其中:该项目建安投资工程结算送审金额172,518.11元,审定金额143,669.81元,核减28,848.30元,核减率16.72%。主要核减原因为:1.部分灯具价格偏高,调整后核减0.53万元;2.灯具备品计取了安装费和五年质保费用,审计予以核减,共计1.66万元。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基本能够按照基建程序实施并管理项目,工程资料齐全;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较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真实地反映了建设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在投资计划执行方面,该项目计划投资28万元,实际投资15.40万元。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未按规定时限报审竣工决算。
该工程于2013年9月29日竣工,2013年12月27日通过验收,建设单位于2014年8月19日报审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施工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的规定不符。
建设单位今后建设的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整理项目决算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审计。
四、相关说明
本工程共更换灯具1133只,其中备品246只,占21.71%,所占比例偏高。建议建设单位今后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深圳市盐田区审计局
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