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众征集《盐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一览表 | |||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通过邮箱收到反馈意见共一条。经认真研究,已通过电话予以答复。详见附件。 | |||
联系人 | 反馈意见 | 反馈方式 | 答复意见 |
叶先生 | 一、建议第十条 区政府下发临时用地批复后,区规土监察局向临时用地单位核发缴款通知书,临时用地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临时用地使用费。修改为:区政府下发临时用地批复后,区规土监察局向临时用地单位核发缴款通知书,临时用地单位须在30日内缴纳临时用地使用费,逾期未缴按每日万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二、建议第二十四条 区规土监察局负责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台账建立、日常监管、到期临时用地收回等工作;同时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台账等抄送相关单位,区各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开展日常监管工作。临时用地单位逾期未清场及拒不办理土地移交手续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可将该失信行为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临时用地使用费,逾期未缴按每日万分之三收取滞纳金。修改为:区规土监察局负责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台账建立、日常监管、到期临时用地收回等工作;同时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台账等抄送相关单位,区各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对临时用地使用费的征收、使用要加强监管,要公开举报电话接受各方监督。临时用地单位逾期未清场及拒不办理土地移交手续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可将该失信行为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 邮箱反馈 | 叶先生,感谢您的反馈。建议一不采纳,如临时用地单位在收到临时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将不予其签订《深圳市临时用地合同书》。建议二不采纳,此建议与本办法不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