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法、合理实施海洋行政处罚,保障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我支队制定了《深圳市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于2020年9月4日印发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2020年9月4日
深圳市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职权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 违法 | 违法情节 | 细化处罚幅度 | |
全称 | 条款 | |||||
1 |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 |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 第七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由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并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比照合法使用海域应当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处十倍罚款。 |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并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比照合法使用海域应当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处10倍罚款。 | |
2 |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填海的 |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填海的,由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并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比照合法使用海域应当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处二十倍罚款。 |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填海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并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比照合法使用海域应当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处20倍罚款。 | |
3 | 临时海域使用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未将使用的海域恢复原状的 |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 临时海域使用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未按要求在一个月内恢复海域原状的 | 没收违法所得,比照合法使用海域应当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处五倍罚款。 | ||
4 | 海域使用权人闲置海域的 |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 一般 | 闲置海域一年以上(含一年)不满两年的 |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闲置期间内应当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处2倍罚款。 | |
较重 | 连续闲置海域超过两年的 | 提请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无偿收回闲置海域的使用权。 | ||||
5 | 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实施开发建设的 |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实施开发建设的,由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逾期未拆除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建设、环保、市场监督、消防、安全生产等违法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 较轻 | 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用海)在100平方米以下或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 | 处10万元罚款 |
一般 | 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用海)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 | 处30万元罚款 | ||||
较重 | 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用海)在2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 | 处50万元罚款 | ||||
6 | 未取得海洋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海洋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的 |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 一般 | 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但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 |
较重 |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未在限定期限内拆除,或不能拆除的 |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 ||||
7 | 海域使用期限届满,属于本条例规定可以续期的情形,海域使用权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办理续期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 |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 第八十一条 海域使用期限届满,属于本条例规定可以续期的情形,海域使用权人未办理续期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由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办理续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并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比照合法使用海域应当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处十倍罚款。 | 海域使用期限届满,属于本条例规定可以续期的情形,海域使用权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办理续期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并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比照合法使用海域应当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处10倍罚款。 | |
8 | 海域使用期限届满,属于本条例规定不予续期的情形,海域使用权人未在限定期限内退还非法占用海域并恢复海域原状的 | 海域使用期限届满,属于本条例规定不予续期的情形,海域使用权人未在限定期限内退还非法占用海域并恢复海域原状的 | 没收违法所得,比照合法使用海域应当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处10倍罚款。 | |||
9 | 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海洋工程擅自投入使用的 |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海洋工程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十万元罚款。 | 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海洋工程擅自投入使用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0万元罚款。 | |
10 | 使用船舶向海域非法倾倒废弃物的 |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使用船舶向海域非法倾倒废弃物的,由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汽车等其他运输工具向海域非法倾倒废弃物的,由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倾倒船舶净吨位200以下的 | 处10万元罚款 |
一般 | 倾倒船舶净吨位200以上600以下的 | 处20万元罚款 | ||||
较重 | 倾倒船舶净吨位600以上1000以下的 | 处30万元罚款 | ||||
严重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情节处罚:1、倾倒船舶净吨位1000以上的;2、倾倒生活垃圾的;3、倾倒含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的;4、同时组织2艘及以上船舶非法倾倒的;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50万元罚款 | ||||
11 | 使用汽车等其他运输工具向海域非法倾倒废弃物的 | 较轻 | 两年内初次向深圳管辖海域非法倾倒的 | 处5万元罚款 | ||
一般 | 两年内第2次向深圳管辖海域非法倾倒的 | 处10万元罚款 | ||||
较重 | 当事人或运输工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较重情节处罚:1、两年内第3以上次数向深圳管辖海域非法倾倒的;2、同时组织2辆及以上挖掘机、汽车等运输工具非法倾倒的;3、倾倒生活垃圾的;4、倾倒含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万元罚款 | ||||
12 | 非法采挖砂石的 |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五项规定,非法采挖砂石的,由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在深圳管辖海域内且两年内初次使用除射流式以外其他采砂船舶非法采挖砂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罚款。 |
一般 | 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一般情节处罚:1、在深圳管辖海域内且两年内初次使用射流式采砂船舶非法采挖砂石的;2、在深圳管辖海域两年内第2次非法采挖砂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较重情节处罚:1、在深圳管辖海域两年内非法采挖砂石次数超过两次的;2、在深圳管辖海域使用射流式采砂船舶两年内第2次及以上次数非法采挖砂石的;3、在海洋或渔业保护区、海缆保护区范围内非法采挖砂石的;4、同时组织2艘及以上船舶非法采挖砂石的;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万元罚款。 | ||||
13 | 非法采挖珊瑚礁或者毁坏红树林的 |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八项规定,非法采挖珊瑚礁或者毁坏红树林的,由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较轻情节处罚:1、珊瑚2级保护品种以下,非法采挖珊瑚数量在3株以下或长度在5厘米以下且数量在2株以下的;2、毁坏红树林数量在50株以下或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3、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
一般 | 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一般情节处罚:1、珊瑚2级保护品种以下,非法采挖珊瑚数量在3株以上10株以下或长度在5厘米以上且数量在5株以下的;2、毁坏红树林数量在50株以上100株以下或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3、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较重情节处罚:1、非法采挖1级保护品种珊瑚的;2、珊瑚2级保护品种以下,非法采挖珊瑚数量在10株以上或长度在5厘米以上且数量在5株以上的;3、毁坏红树林数量在100株以上或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4、造成较重及以上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 ||||
14 | 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 较轻 |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按要求停止违法用海行为,正在申办用海手续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海域使用金5倍的罚款。 |
一般 |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不按要求停止违法用海行为或没有申办用海手续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海域使用金8倍的罚款。 | ||||
较重 | 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按要求停止违法用海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海域使用金12倍的罚款。 | ||||
严重 | 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不按要求停止违法用海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海域使用金15倍的罚款。 | ||||
15 | 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 一般 | 养殖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占用海域面积1公顷以下,其他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占用海域面积0.2公顷以下,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拆除的 | 处2万元罚款 |
较重 | 养殖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占用海域面积1公顷以上,其他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占用海域面积0.2公顷以上,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拆除的 | 处5万元罚款 | ||||
16 | 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限期缴纳;在限期内仍拒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 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且在限期内拒不缴纳的 | 提请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 |
17 | 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经教育后能够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较重 | 经催告后仍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 ||||
18 | 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较轻 | 对海洋环境污染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3万元罚款。 |
一般 | 对海洋环境污染一般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10万元罚款。 | ||||
较重 | 对海洋环境污染较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20万元罚款。 | ||||
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19 | 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 一般 | 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5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10万元罚款。 | ||||
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20 |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 一般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5万元罚款。 | ||
较重 | 发生重大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10万元罚款。 | ||||
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21 | 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四)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不按照规定申报的 | 处1万元罚款 |
较重 | 申报时弄虚作假的、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的 | 处2万元罚款 | ||||
22 |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 较轻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处1万元罚款 | ||
一般 | 发生较大事故的 | 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发生重大事故的 | 处5万元罚款 | ||||
23 | 不按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 | 一般 | 倾倒记录不完整的 | 予以警告 | ||
较重 | 倾倒记录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提交倾倒报告 | 处2万元罚款 | ||||
24 | 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 一般 | 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 处2万元罚款 | ||
较重 | 拒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 处5万元罚款 | ||||
25 |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较重 | 拒绝现场检查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罚款。 | ||||
26 | 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较轻 | 对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对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较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对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7 | 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批准前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 较轻 | 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停止施工,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
一般 | 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一般的 | 责令停止施工,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 ||||
较重 | 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较重及以上程度的 | 责令停止施工,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 ||||
28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 一般 | 建设项目未验收,对海洋环境损害较小的 | 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处10万元罚款。 | ||
较重 | 建设项目未验收,对海洋环境损害较大的,或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 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处20万元罚款。 | ||||
29 | 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从事海洋工程项目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 较轻 | 对海洋环境影响较小的或主动消除污染危害的 | 处1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
一般 | 对海洋环境影响较大的 | 处3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 ||||
较重 | 对海洋环境影响较重及以上程度的 | 处5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 ||||
30 | 单位违法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第九十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 较轻 | 造成一般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 | 按照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10%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 | 按照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20%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 | 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30%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 | 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50%的罚款。 | ||||
31 | 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开发无居民海岛造成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可暂扣违法作业工具: | 一般 | 海岛功能或生态环境可修复的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万元罚款。 |
较重 | 海岛功能或生态环境不可修复的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0万元罚款。 | ||||
32 | 在领海基点所在的无居民海岛进行采石、挖砂、砍伐、爆破、射击等破坏性活动的 | 较轻 | 对海岛及周围海域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万元罚款。 | ||
一般 | 对海岛及周围海域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万元罚款。 | ||||
较重 | 对海岛及周围海域生态环境影响严重的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0万元罚款。 | ||||
33 | 使用有毒有害物料填海或者未按批准方式填海的 | 较轻 | 对海域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万元罚款。 | ||
一般 | 对海域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万元罚款。 | ||||
较重 | 对海域生态环境影响严重的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0万元罚款。 | ||||
34 | 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海洋工程建设的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 较轻 |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对海洋环境影响较小的 |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罚款。 |
一般 |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对海洋环境影响较大的 |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10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或对海洋环境影响严重的 |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罚款。 | ||||
35 |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 一般 | 对海洋环境损害较小的 |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10万元罚款。 | ||
较重 | 对海洋环境损害较大的或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运行 |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罚款。 | ||||
36 | 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二)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 较轻 | 未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或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较小的 |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罚款。 |
一般 | 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较大的 |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10万元罚款。 | ||||
较重 | 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严重的 |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罚款。 | ||||
37 | 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 较轻 | 未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或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较小的 |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罚款。 | ||
一般 | 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较大的 |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10万元罚款。 | ||||
较重 | 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严重的 |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罚款。 | ||||
38 | 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 较轻 | 未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或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较小的 |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罚款。 | ||
一般 | 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较大的 |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10万元罚款。 | ||||
较重 | 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严重的 |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罚款。 | ||||
39 |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行,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二)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 较轻 | 未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或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较小的 | 责令停止运行,并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较大的 | 责令停止运行,并处5万元罚款。 | ||||
较重 | 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运行,并处10万元罚款。 | ||||
40 | 海洋工程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 较轻 | 未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或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较小的 | 责令停止运行,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较大的 | 责令停止运行,并处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运行,并处10万元罚款。 | ||||
41 | 建设海洋工程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一)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二)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 较轻 | 对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较小,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 | 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
一般 | 对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较大,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 | 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 | ||||
较重 | 对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严重,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 | 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 ||||
42 | 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 较轻 | 在实验区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或对海洋自然保护区损害较小,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 | 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 ||
一般 | 在缓冲区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或对海洋自然保护区损害较大的,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 | 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 | ||||
较重 | 在核心区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或对海洋自然保护区损害严重,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 | 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 ||||
43 | 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较小或实施了前述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5万元罚款。 |
一般 | 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较大的 |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10万元罚款。 | ||||
较重 | 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严重的 |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20万元罚款。 | ||||
44 | 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二)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三)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四)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的;(五)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的。 | 一般 | 报告不完整的 | 处1万元罚款 |
较重 | 不报告或者报告弄虚作假 | 处5万元罚款 | ||||
45 | 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 一般 | 报告不完整的 | 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不报告或者报告弄虚作假 | 处5万元罚款 | ||||
46 | 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 一般 | 备案不完整的 | 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不备案或者备案弄虚作假 | 处5万元罚款 | ||||
47 | 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 一般 | 报告不完整的 | 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不报告或者报告弄虚作假 | 处5万元罚款 | ||||
48 | 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 一般 | 有设置标志、信号,但不明显的 | 处1万罚款 | ||
较重 | 未设置标志、信号的 | 处5万元罚款 | ||||
49 | 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对海洋资源损害较小的 | 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对海洋资源损害较大的 | 处5万元罚款 | ||||
较重 | 对海洋资源损害严重的 | 处10万元罚款 | ||||
50 | 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 | 较轻 | 对主要经济类鱼虾资源损害较小的 |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罚款。 | ||
一般 | 对主要经济类鱼虾资源损害较大的 | 警告、责令停止作业,并处10万元罚款。 | ||||
较重 | 对主要经济类鱼虾资源损害严重的 | 警告、责令停止作业,并处20万元罚款。 | ||||
51 | 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第五十三条 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并处清理污染或者恢复海洋景观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造成海域污染较轻的 | 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处清理污染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海域污染较重的 | 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处清理污染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 | ||||
较重 | 严重污染海域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 | 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处清理污染或者恢复海洋景观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 ||||
52 | 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的,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逾期拒不缴纳且所欠排污费在10万元以下的 |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罚款。 |
较重 | 逾期拒不缴纳且所欠排污费在10万元以上的 |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的罚款。 | ||||
53 | 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未备案的,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 1、《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 一般 | 备案不完整 | 处以5千元罚款 |
较重 | 未备案或备案弄虚作假 | 处以1万元罚款 | ||||
54 | 对海底电缆管道采取定期复查、监视和其它保护措施未报告的,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 一般 | 报告不完整 | 处以5千元罚款 | |
较重 | 未报告或报告弄虚作假 | 处以1万元罚款 | ||||
55 | 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铺设施工,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海底电缆管道时未及时公告的,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 一般 | 未造成影响或危害的 | 处以5千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害的 | 处以1万元罚款 | ||||
56 | 委托有关单位保护海底电缆管道未备案的,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 一般 | 备案不完整 | 处以5千元罚款 | |
较重 | 未备案或备案弄虚作假 | 处以1万元罚款 | ||||
57 | 擅自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或者其他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的海上作业的 |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 第十八条 海上作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海上作业的;(二)故意损坏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的;(三)钩住海底电缆管道后擅自拖起、拖断、砍断海底电缆管道的;(四)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而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其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 | 较轻 | 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100米-500米区域内作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5千元罚款。 |
一般 | 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米-100米区域内作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8千元罚款。 | ||||
较重 | 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米区域内作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1万元罚款。 | ||||
58 | 故意损坏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的 |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 较轻 | 造成损害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5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损害较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8千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损害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1万元罚款。 | ||||
59 | 钩住海底电缆管道后擅自拖起、拖断、砍断海底电缆管道的 |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 较轻 | 擅自拖起海底电缆管道的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5千元罚款。 | |
一般 | 擅自拖断海底电缆管道的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8千元罚款。 | ||||
较重 | 擅自砍断海底电缆管道的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1万元罚款。 | ||||
60 | 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而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其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 |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 较轻 | 造成损害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5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损害较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8千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损害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1万元罚款。 | ||||
61 | 海上作业者未持有主管机关已签发的铺设施工许可证的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及本办法的,主管机关有权依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警告、罚款和责令停止海上作业。 | 较轻 | 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 警告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以5千元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以1万元罚款。 | ||||
62 | 阻挠或妨碍主管机关海洋监察人员执行公务的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 较轻 | 经教育及时纠正的 | 警告 | |
一般 | 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纠正的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以5千元罚款。 | ||||
较重 | 拒不纠正、拒不接受检查的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1万元罚款。 | ||||
63 | 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将有关资料报主管机关备案的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 一般 | 备案不完整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以5千元罚款。 | |
较重 | 不备案或者备案弄虚作假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以1万元罚款。 | ||||
64 | 获准的路由调查、勘测或铺设施工发生变动,未按本办法第十条执行的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 较轻 | 经教育及时纠正的 | 警告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害较小的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害较大的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害严重的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5万元罚款。 | ||||
65 | 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维修、改造、拆除和废弃,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执行的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 较轻 | 经教育及时纠正的 | 警告 | |
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害较小的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1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害较大的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害严重的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5万罚款 | ||||
66 | 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或者拆除等工程的遗留物未妥善处理,对正常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构成威胁或妨碍的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 较轻 | 经教育及时纠正的 | 警告 | |
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害较小的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1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害较大的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害严重的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5万罚款。 | ||||
67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移动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的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 较轻 | 经教育及时纠正的 | 警告 | |
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害较小的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1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害较大的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害严重的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5万罚款。 | ||||
68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可能危及海底电缆、管道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作业的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 较轻 | 经教育及时纠正的 | 警告 | |
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害较小的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1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害较大的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害严重的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5万罚款。 | ||||
69 | 外国籍船舶未按本办法的要求报告船位的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 较轻 | 初次发生违规行为,经教育及时纠正的 |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发生违规行为的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发生违规行为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5万罚款。 | ||||
70 | 外国籍船舶在未经批准的海域作业或在获准的海域内进行未经批准的作业的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 较轻 | 初次发生违规行为的 | 警告,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3万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发生违规行为的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8万元罚款。 | ||||
较重 | 发生违规行为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10万元罚款。 | ||||
71 | 未按《规定》和本办法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和备案,擅自进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 较轻 | 初次发生违规行为的 | 警告,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3万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发生违规行为的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8万元罚款。 | ||||
较重 | 发生违规行为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10万元罚款。 | ||||
72 | 未按《规定》和本办法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和备案,擅自进行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的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 较轻 | 初次发生违规行为的 | 警告,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8万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发生违规行为的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15万元罚款。 | ||||
较重 | 发生违规行为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并处20万元罚款。 | ||||
73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没有猎获物的,违法后果较轻的 | 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没有猎获物的,但造成不良后果的 | 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 ||||
较重 | 有猎获物的,违法后果较重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2倍罚款。 | ||||
严重 | 有猎获物的, 违法后果严重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5倍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有猎获物的,违法后果特别严重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10倍罚款。 | ||||
74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较轻 | 未造成损害的 | 责令改正 |
造成损害较小的 | 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损害较大的 | 责令改正,并处3千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损害严重的 | 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罚款。 | ||||
75 |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较轻 | 未造成损害的 | 责令改正 | |
对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害较小的 | 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罚款。 | |||||
一般 | 对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害较大的 | 责令改正,并处3千元罚款。 | ||||
较重 | 对自然保护区造成严重损害的 | 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罚款。 | ||||
76 | 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较轻 | 未造成损害的 | 责令改正 | |
对保护区造成损害较小的 | 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罚款。 | |||||
一般 | 对保护区造成损害较大的 | 责令改正,并处3千元罚款。 | ||||
较重 | 对保护区造成损害严重的 | 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罚款。 | ||||
77 |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一般 | 提交成果副本不完整 | 责令改正,并处3千元罚款。 | |
较重 | 不提交或者提交弄虚作假 | 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罚款。 | ||||
78 |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损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较小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3千元罚款。 | ||||
较重 | 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较大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8千元罚款。 | ||||
严重 | 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罚款。 | ||||
79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不配合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 给予2千元罚款 |
较重 | 拒绝检查的,或情节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3千元罚款 | ||||
80 | 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开采数量较小,未对海岛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开采数量较小,对海岛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千元罚款。 | |||||
一般 | 开采数量较大,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开采数量大,对海岛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罚款。 | ||||
81 | 非法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较轻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或范围较小,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 |
一般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或范围较大,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或范围大,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影响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罚款。 | ||||
82 | 非法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0.1公顷以下的或改变海岛总面积百分之一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
一般 | 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0.1公顷以上0.5公顷以下的或改变海岛总面积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万元罚款。 | ||||
较重 | 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0.5公顷以上的,或改变海岛总面积百分五以上的,或对海岛岸滩、岸线造成破坏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万元罚款。 | ||||
83 | 非法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行为对海岛及周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对海岛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对海岛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 | ||||
84 | 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较轻 | 违法行为对海岛及周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罚款。 | |
一般 | 违法行为对海岛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对海岛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 | ||||
85 | 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较轻 | 违法行为对海岛及周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罚款。 | |
一般 | 违法行为对海岛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对海岛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 | ||||
86 | 拒绝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经教育后能够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较重 | 经催告后仍不配合检查,在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 ||||
87 | 未经批准设立或者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 |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设立或者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由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违法获得的海洋观测资料,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的,限期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较轻 | 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且产生较小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违法所得的海洋观测资料,并处2万元罚款。 |
一般 | 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且产生较大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违法所得的海洋观测资料,并处5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不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且产生较小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违法所得的海洋观测资料,并处7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不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且产生较大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违法所得的海洋观测资料,并处10万元罚款。 | ||||
88 |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的 |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罚款。 |
一般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0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0万元罚款。 | ||||
89 | 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海洋观测活动的 | 较轻 | 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0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0万元罚款。 | ||||
90 | 不遵守国家海洋观测技术标准、规范或者规程的 |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2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罚款 | ||||
91 | 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规范或者海洋观测技术要求的海洋观测仪器设备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更换有关海洋观测仪器设备,处2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更换有关海洋观测仪器设备,处5万元罚款。 | ||||
92 | 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海洋观测计量器具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更换有关海洋观测计量器具,处2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更换有关海洋观测计量器具,处5万元罚款。 | ||||
93 | 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汇交海洋观测资料,在限定期限内不汇交的 |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 第三十四条 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汇交海洋观测资料的,由负责接收海洋观测资料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责令停止海洋观测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海洋观测活动,处2万元罚款。 |
一般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海洋观测活动,处5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海洋观测活动,处10万元罚款。 | ||||
备注:1、本表职权依据所列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的全称、条款及内容以国家、省、市公布的为准;2、对同一违法行为处理,优先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3、本表所指的深圳管辖海域,在没有海域勘界的区域是指深圳市主张管理海域范围。4、本表非法采砂、非法倾废中,违法次数含当事人和涉案船舶在深圳市管辖海域内的违法次数,以次数多的为准;5、除特别注明外,本表所称的数字以下包含本数,数字以上不包含本数;6、海洋功能区划如停止修编,则指其替代性规划。 |